高校纪委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探讨
2018-11-14■/
长江丛刊 2018年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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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王岐山同志在2015年首次提出,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其充分落实到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中,奠定了其在我国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中的重要地位。高校作为我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反映呈现的重要阵地,不仅在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科研工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对社会的发展及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影响。对此,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贯彻到高校纪委工作中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所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别是指:第一,要求全体党员在日常的工作能充分进行工作的反思来发现并改正自身工作汇总的不足,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来避免违纪行为的出现;第二,对工作中错误的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从小错处理处罚避免大错的产生;第三,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错误要实施严格的查处以有效遏制不规范行为的出现;第四,即通过严格的查处将党内的严重违纪行为控制在极少数。
二、目前高校极为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我国高校纪委工作的实施及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然而就目前来看,其在具体的落实中还必须要对以下的几点问题加以解决:首先,高校纪委仍需提高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就我国高校纪委的工作来看,目前仍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采用传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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