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2018-11-13冯娴君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新生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理论
冯娴君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
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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