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角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探究
2018-11-13王志清王茹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33030
新生代 2018年20期
王志清 王茹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33030
《民法总则》的出台,对于我国完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屡屡出现一些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的现象,根据部分代表的提议,《民法总则》首次纳入“英烈条款”,随即引起了学界争议。该条款的初衷虽无可厚非,但实然为何,又另待考量。首先英雄烈士并无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界定,用词欠妥;再者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中的一种类型,尽管其作为民族精神的一种象征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但是单独予以明文规定,显然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而对于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并无明文规定,表面上看确有不平等之嫌。“荷花女案”系涉及死者名誉权纠纷的首例案件,此后30多年来,但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依托司法解释,始终停留在司法实践阶段,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因而笔者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以期对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帮助。且本文重点针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展开探究,不考虑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及遗体、遗骨保护等问题。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媒体日益发达,虽死者作为民事主体已经消亡,但仍不免遭受各种侵害,这主要表现在人格利益层面上。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人的尊严,不能因死者无法感知就可以肆意践踏,须知今之死者乃为昨之生者,今之生者乃为明之死者,唯应如此方可维护人之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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