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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道歉立法点赞

2018-11-13

东方剑 2018年1期

香港特区立法会日前已三读通过《道歉条例草案》。其实,早在2010年,香港律政司就成立了调解督导委员会,研究是否应推动道歉法立法,厘清道歉的法律后果,为道歉者心理“解压”和“松绑”,提倡和鼓励犯错一方在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道歉,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

据香港媒体报道,七成民意支持制定道歉法。看来,香港制定道歉法,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实施道歉法已有些时日了,现如今,香港将成为亚洲首个实施道歉法的司法管辖区,无疑会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草案明确,该条例仅适用于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序等民事法律部分,不适用于刑事法律程序以及《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死囚裁判官条例》等。法庭在裁定过失、法律责任或者有争议的事项时,不得将道歉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这一法律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资料是诉讼的唯一证据时,在顾及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法院或裁判处有酌情权,平衡立法原意与申索人应有的权利,可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上述原则堪为道歉法的基本框架。道歉法的实施显然有助于减少如医疗事故等相关诉讼,降低司法成本,也为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

诚如香港《头条日报》社论所言:“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出错,往往拒绝道歉,一来是惧怕道歉内容被人用于索偿,二来是怕面对内部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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