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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累犯刑事立法的反思与构建

2018-11-13陈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陈 伟

一、未成年人在应然层面成立累犯的现实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愈演愈烈之态势,将未成年人纳入可以成立累犯的特殊群体,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实属应对当下犯罪主体低龄化的应然之策。

(一)未成年人具有成立累犯可能的理论根基

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15岁和16岁,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6.83%,另外,经统计数据显示,在矫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仍然高于成年人。囿于我国刑法条文对于未成年人采取从宽论处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大多科处缓刑,然而在受矫期间,未成年人的刑事再犯率远远高于成年人。诚然,制度的设置模式虽然不会成为影响或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但是可以说现如今低龄人群犯罪在中国社会造成的严峻局面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疏漏不无关联。未成年人刑事再犯率如此之高的原因值得仔细考量,不能在已有的原则性遵循中故步自封,对新出现的问题避而不谈,刑事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规定的妥当与否值得进行深入反思。

从已有的刑法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已经被确定下来,即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已经把未成年人直接排除在普通累犯之外。因而,就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不适用普通累犯已经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成为保障未年人权益的内容而得到立法层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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