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信访档案的特点与管理
2018-11-09李莉
卷宗 2018年22期
关键词:程序
公安信访档案是公安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规定,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过程,接收以及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片或影像等形式存在的真实记录。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为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例如,公民A因受到他人非法人身伤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民A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于是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该事项。公民A信访时提供的反映事项的材料即为信访原始材料,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登记、转办、受理、办理、答复、复查、复核等一系列过程中所产生的材料均为公安信访档案应当收集的材料。这说明公安信访档案立卷是以信访人开始信访为起点,以公安执法活动本身为诉求,以案结事了为终点。公安信访档案作为一种档案,必然具有一般档案的共性,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 来源和形式的自主性
公安信访档案与公安案件卷宗档案虽然都是公安机关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却不是直接的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公安案件卷宗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时直接产生的,不容信访人自主选择。而公安信访档案的产生是信访人由于牵涉治安、刑事、行政等案件与公安机关产生法律关系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存在异议时,而自主决定信访的,信访材料是信访人自行撰写的,纯粹的主观行为,即使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是信访人对公安执法行为的主观感受不满意,其即可向公安门户网站,电话、信访窗口等渠道向公安机关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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