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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履约视角下KUP的实践价值

2018-11-08陈仕勇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航海公约船员

陈仕勇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311112)

0 引 言

海洋兴,则中国兴。一个国家的兴盛和文明程度与其航海事业发展水平密不可分,而建设和服务好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离不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航海人才队伍,这种共识就意味着我国亟需将国家层面宏大的战略目标内化到航海专业层面的人才培养规划之中加以落实[1]。“十三五”以来,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事业总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在航海毕业生数量上满足了行业的切实需求;但目前面临诸多挑战之一是我国船舶所使用的船员质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海船船员的国际竞争力仍然与航运大国地位不相匹配[2],这进一步影响了社会对航海类专业持续投入和支持的动力和热情,而航海职业教育对于航运社会与海洋经济犹如“动力站”一样,以其多变形式和宽广的功能对航运经济业态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结合对KUP(知识、理解和熟练)在STCW公约履约中地位进行剖析,发挥航海职业教育相关主体集体智慧,对缓解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航海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将大有裨益。

1 提升我国船员综合素质之实践困境

国际立法理念的不断深入,迫使航运界对追求安全、安保、清洁和生态等影响航运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征途中加速对船员综合素质提高做出了姿态;航海技术和船舶大型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内涵式发展更加剧了人们对船员职业提出了高质量的诉求。国际化、复合性和创新能力成为高素质航海人才资格的基本标配,作为基础性地位的航海教育自然成为担负“海运强国梦”的重要使命;而航海教育自身却面临巨大的危机与挑战,提升我国船员综合素质的“动力站”遭遇困境。

第一,宏观体制层面,为满足STCW公约履约对船员适任最低标准的保证作用,以“应试型考试”代替“应用型评估”为航运安全充当“底线”和“门槛”功能。这无形割裂了作为教育测量和评价的船员考试对航海教育判断、促进对教师教学改进、助力学生或船员学习和行驶对航海教育的海事行政管理等重要功能[3],考证对航海人才选拔机制成为“一锤子决策”。

第二,中观履约层面,我国对船员教育与适任培训管理和组织中出现重过程监管、重细节规范而淡化或轻视对目标管理的控制等现象。STCW公约立法理念的出发点基于建立一套船员从业的最低标准,强调的是胜任完成海上岗位职责,国际上公认的或特殊航运产业通用和公约规范中所规定的KUS(知识、理解和技能)达到履行船上有关岗位职能所要求的熟练程度(Level of Proficiency);而目前我国对航海院校的管理注重在于前置条件审批、教学过程监管,以及对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中教学内容和课时的纠结,忽视了公约技术标准转化和衔接中对示范课程引入时适用背景和情景分析[4]。

第三,微观实践层面,航海职业教育肩负着专业岗位教育、终身可持续发展、就业能力培育、社会服务和人格陶冶等价值实现,并在五者之间实现综合均衡发展[5]。航海院校在完成自身重要树人任务时,很难兼顾对人的全面发展使命,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中满足行业之现实依据和满足个人全面发展观之间很难权衡,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中面对复杂多维过程出现对人的全面发展、通识与专业教育关系正确取舍等问题缺乏论证和考究;实践上,形成了最底层的课程目标和单元目标与人才培养的目标不相吻合,出现了航海优质课堂教学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困境,导致教育和培训中投入资源的极大浪费,有效教学难以保证。

2 船员质量保证审视中困境原因分析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认识法律不意味着去死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公约立法自然也是需要和其当初追求的社会价值一起来诠释和运用,需要的是对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的综合审视。我国在履行STCW公约征途中不但取得了多年来的白名单地位,而且在公约立法等重大活动中占据了极大的话语权和领导力;然而具体履约实践中之所以对船员综合素质培养难以奏效,其个中缘由是多方位、相互交织的。

2.1 KUP发挥引导教育与培训动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在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编制中,将KUP的内容和目标分类作为对象来构建船员考试要求的知识点和能力点。KUP评估船员教育与培训仅仅停留在终极性评价,缺少类似于MyCOS(麦可思)组织那样的对专业发展和成长的形成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的介入;通过强调“考教分离”观念,过于重视KUP标准实施的公正性一面和一个时间节点中“关口”效力的体现,缺少对KUP评估在航海教育与培训过程中的方向引领、事实判断和测量评定主导,更谈不上将“对学习之评估、评估为了学习和评估等于学习”的理念全面深入到对船员工作和学习当中,以致广泛地服务船员、影响船员和提升船员的综合素质。

2.2 KUP评判综合素质之实践运用偏颇

目标之与航海教育而言既是终点、也是标杆,更是航海教育教学过程中“一杆秤”。研究国内外教育理念综述,公约立法的KUP既应作为航海教育活动的指针、指标,也是对航海专业学习结果自身的归依。然而航海教育和培训由于具有投资的体量大、实训实验条件要求高、师资能力培养周期长等特点,同时随着我国航海生源性资源逐渐“稀缺”和航运企业对人才培养普遍缺乏主体担当和社会责任性,基于可用于对船员选拔和综合素质区分的KUP常常出于市场人为干预受到影响,往往依据的“校、企、政”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左右。例如,几年前的惠及船员的十大措施等出台产生后续效益,KUP时常被用来通过对考试难易程度的主观调节以满足缓解航运市场船员的结构和数量矛盾。

2.3 KUP支撑教育质量之内涵建设乏力

现代航海教育质量观强调船员对知识掌握和个人能力发展的统一性、重视船员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航海院校的学生能够在学校学习中具有获得感以及能够使得学生作为船员对于航运企业和用人单位的高接受度,追求是对内适质量、外适质量和个适质量之间的相协调,为此理论上需要航运社会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管控。而目前,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航海院校在实践教学管理中普遍缺乏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学科课程体系目的的完成率以及作为课程目标的贡献力之间的研究有效手段,面对生源性差异、学习兴趣的差异和航海学生职业趋向和择业观念的不同等约束因素,航海专业教师在构建优质课堂方面出现束手无策、能力不足现象,影响了整个专业在内涵建设方面的成效,也造成了整个社会对航海教育整体可观感不强,打破制约优质航海课堂构建的“最后一公里”困境离不开对KUP杠杆作用的引入。

3 履约实践视角下KUP之价值考量

博登海默认为:“在自然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与此相反,也存在着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而后者从历史上人类自身都曾力图防范和遏制这种无序的情形,而人们对秩序和安全之间的倾向尤为如此。而在针对正义与安全论述中则进一步判断,某些公害、风险和变化,一般来讲是伴随着人的生活而存在的,特别在当代科技社会的生活状态中更是广泛存在着。其中,最为重要乃是老龄、疾病、事故和失业。”[6]STCW公约履约实践中要获取对KUP广泛一致的认同与接受,必须对其在公约立法原旨背景下所涉及的事实行为应然状态进行是非判断和价值抉择。

3.1 宏观治理中KUP之社会价值

第一,改善过去只针对船员考试合格率进行简单数据分析。通过对IPO即:输入(Input)—过程(Process)—结果(Output)模型进行改良,形成了IPOU(即从输入端—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质量的四个维度的监测)图示。结合航运企业人才特质需求,在输入端设立分析满足STCW公约KUP能力测试适任标准和分类评估内容(智力、能力倾向、成就或人格)、船员教育与培训测验的标准及其形成方法、试题专家组成及培养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过程阶段,编制测验蓝图和测验编制要领、建立能力与成就测验领域;在输出端收集分门别类的考试和评估成绩;再对这些成绩进行可靠性评估;最后形成了对船员适任水平考查的可靠性四维指标数值(效度、信度、公平性和合法抗辩力),如图1所示。

图1 多元化船员适任评价可靠性示意

第二,体现了KUP在航行安全、海洋生态和企业利益等价值实现与航海教育服务对象之个人全面发展之间确立某种均衡。船舶工业事故随着技术的发展也大为增加,特别对航运经济发展水平低标准船舶国家,对IMO立法背后的“安全、安保、清洁和高效”等历史使命以各种方式赢得了广泛的认同,符合当代基本正义之要求。而过高的KUP水平打消了期望加入船员队伍人群的热情和兴趣,反过来阻碍了航海事业的进步与长远发展。借用庞德之言:“一般安全中”存在一种“社会利益”,安全价值因其不具有绝对价值的特性决定了其本身受到个体有益和社会有益的双重条件约束。这一点法哲学认为:安全具有两面性,一种合理的稳定状态是必要的,然而稳定性必须为调整留出空间,因为一味的强调安全,必然导致航海事业的停顿和衰败。只有经略了变革了的安全才得以维续,任何拒绝变革和发展观念只会加剧航海事业的不安全性[7]。

3.2 履约实践中KUP之功能价值

首先,KUP其本身含义诠释了航海院校教育的目标,强调学生在理解层面上学以致用,且达到熟练的程度。具体表现在课堂教学目标设计中占据其五大组成要素:通过对评价适任方式的遴选,内含“谁来评?”;通过设定KUP最低适任标准表栏目2提供评价的内容领域,解决“评什么?”;通过栏目3中表明适任的方法,提示“怎么评?”;通过评价适任的标准定义,说明“适任条件和熟练程度”等定性参考。这为优质课堂构建奠定基础,解决了职业与教育领域之间的跨越难题[7],使得“教育-航海院校-学习”和“职业-航运企业-船上工作”得到衔接和融合,也为形成“课证融通”的课堂教学改革提供了契机。

其次,通过公约法律属性和作用,构建对船员行为规范教育目标三维体系。通过“职能适任-KUP知识或能力点-适任循证-评价的标准”四级岗位职能达成目标设计,强化学生毕业履职后,能够具有IMO等组织及航运界相关“安全、安保、清洁和高效”的观念下的社会责任意识,熟悉“人防、物防及技防”标准内容和实施步骤,并通过任务引导以及对 “建造、配置、维护及应急”中“人为因素”内容的“教学做评”,在 “管人理事”中提升对学生行为之规范,从而满足职业岗位适任之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具体:一者,熟悉并理解行业中的“安全、安保、清洁和高效”,达成对航海职业文化的了解和安全意识的提升;二者,识记船舶管理中所需的“人防、物防和技术防”技术支撑,提高学生对国际视野下船舶管理技术的精通运用;三者,分析各种安全、安保、防污染等工作,主要涉及船舶建造、配置(人员和物料等)、船上救生和消防等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对自身船舶运营中意外或应急事件等应急处置,加深学生对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和手段、管理体系的体验和掌握,如下图2所示。

4 结 语

国家海洋战略及航运产业的发展决定了船员综合素质构建和形成的价值取向,从海事机构“放管服”行政模式和应对新船舶产业类型和国家重大航运战略等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视角出发,并契合我国生源质量、航海教育和培训发展水平,以及航运企业智能化改造的能力,选择适度、均衡的KUP水准,将有助于从满足STCW公约履约的基础上推进正确处理好当前船员结构性和素质性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与航海教育事业和航运强国等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在我国正处于船员体制改革爬坡的关键阶段,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好影响海上安全的人为因素,又要着眼长远制定完善KUP标准评价体系,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构建并促进我国船员队伍的科学发展。

图2 船员综合素质三维构成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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