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耳曼法中的遗产继承顺序
2018-11-07李煌之
卷宗 2018年24期
摘 要:在中世纪早期,继承权问题是财产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家族的内部,这牵扯到遗产的公平分配问题、男女是否共同享有继承权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日耳曼法相关条目,对中世纪早期蛮族国家中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关键词:继承权;蛮族法;财产
1 财产继承的顺序问题:
“依照日耳曼人的旧传统,财产和家族是紧密结合的”⑴,继承所要首先保证的一点,就是财产不能够从家族内部流失。自日耳曼蛮族时期这一点体现得就已经非常鲜明了,例如《日耳曼尼亚志》中这样记载:“做妻子的应当终身抱定这样的信念,那就是她将自己所接受的结婚信物丝毫无损的传给她的儿子,使她的儿媳在接受它们传给她的孙辈们”⑵。
到了日耳曼蛮族王国时期,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变得更加严格而细致,在汇编而成的日耳曼习惯法中,无论是《萨利克法典》、《勃艮第法典》、《西哥特法典》,还是《里普利安法典》、《罗泰里法令》、《埃塞尔伯特法典》中,都有着对于继承关系、继承顺序等一系列问题的严格规定。
按照日耳曼人早期传统,“甥舅关系和父子关系是相等的……但每人的继承者还是自己的子女。如果身后没有子女,则遗产依次归兄弟或叔伯诸舅所有”⑶。日耳曼王国时期的法律基本仍旧时按照这样的逻辑和传统来进行规定的,但在各个法律之间却仍旧存在着不少的差异。
首先以规定的最为详细和完整的西哥特人的法律为例,他们的法律在关于继承问题上前后基本一致,这一点可以在《尤里克法典》和《西哥特法典》(Forum Judicum)这两部习惯法汇编中清楚的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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