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11-07胡常淑
卷宗 2018年24期
关键词:儿童
胡常淑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儿童的监管和抚养发展为从原来的家庭自主照顾模式逐渐发展为非家庭自主照管的模式,但近年来,“虐童行为”事件频繁发生影响十分恶劣,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据此,虽然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但,我国关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认定虐待行为缺乏统一标准、虐待罪量刑存在失衡、与其他罪名之间的衔接缺乏合理性。
关键字:虐童行为;刑法规制;修改建议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今日网上热议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山西太原幼師虐童案、上海市幼师划伤儿童案、浙江温岭幼师倒插垃圾桶虐童案等一系列虐童事件在网络上曝光,要求严惩虐童行为的大众呼声愈发强烈,据此大家的焦点也就不约而同的指向了我国刑法关于虐童行为的规制问题。笔者认为面临频繁出现的幼儿园内发生的虐待、性侵儿童行为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笔者仅从立法方面的角度来讨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则不够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具体笔者在下文中在进行详述。
2 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2.1 非刑法化的规制
早在1989年,当时国家教委就发布过一个《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一般是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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