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性质及其行政处罚研究
2018-11-07周杨坡
卷宗 2018年24期
周杨坡
摘 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被弱化,在行政责任领域中也处于空位状态。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也掺杂着“用钱买单”的铜臭味。显然,医疗安全领域的行政秩序混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更影响到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及处罚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并尽快将其法治化。
关键词:医疗损害;性质;行政处罚;建议
1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分属个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民法领域中,“无损害无责任”,因此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医疗事故”这一概念一直为卫生行政部门运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方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实现民事赔偿。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患者大多选择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走民事赔偿道路。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现有文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都已经形同虚设。换言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也无从谈起。显然,不少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明显违规的医疗损害违法行为就逃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全面张扬了民事权利,增进了全社会民事权利意识,但客观上也对行政监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际上,“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医疗事故”仅指医疗损害中较为严重的部分。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医疗损害”有着广泛的内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