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版解读
2018-11-07田国敏王楠
互联网天地 2018年8期
□ 文 田国敏 王楠
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覆盖复杂多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体,更加契合互联网发展和管理实际,维护良性可持续的新闻环境,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重新颁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我国信息化发展情况,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同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形式进行扩充,并根据服务类型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重新分类。同时要求任何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大体来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新闻信息概念
2005版《规定》中将“新闻信息”定义为: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在新版《规定》中去除了“时政类新闻信息”,将新闻信息明确为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对新闻信息概念的扩充将新闻涉及范围进一步扩大,保证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均在本次修订后的《规定》覆盖之中,有效地对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相关方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类
2005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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