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角度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价值
2018-11-06程满
山东青年 2018年5期
程满
摘 要:随着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现行宪法,我国终于拉开了保障人权的序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人权保障观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的法治事业的进程中,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人权保障仍然处在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本文主要以人权的角度入手,通过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的展开,分析刑事诉讼中由刑事侦查主义为中心向审判主义为中心的改革进程,以期达到保障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进而能够做到为我国的人权事业添砖加瓦。
关键词:人权;保障;审判形式;审判中心
一、 人权的概念定义及其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
(一)人权的概念定义
由于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因而每个人对于人权的定义各不相同。《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基本宗旨,这标志着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才正式掀开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序幕。
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出起始于西方,西方对于人權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即“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福利权利”说。荷兰的斯宾诺莎最早提出“天赋人权”说,指出人的权利不是任何人或者是任何机构所赋予的,而是先天所拥有的。因而人权是不能够被剥夺的,也不能够转让、继承、放弃的。“法律权利”说指出:人权是法律所赋予的,由法律所规定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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