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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机构视角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18-11-06王长炜

山东青年 2018年5期
关键词:银行制度

王长炜

摘 要:文章从适当性制度出发,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含义与起源进行研究,结合雷曼银行迷你券事件的整个过程,探阐述了银行和金融管理机构的责任,当金融机构没有尽到职责,散戶型投资者将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从金融市场和散户投资者自身出发,文章分析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从交易前评估阶段、交易中实施阶段规则、交易后监管三个角度完善意见,强调了以沟通为主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适当性制度金融监督管理债券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概论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含义

现代社会,投资理财成为了普遍的风潮。越来越少的人会选择把所有的钱都存放于国有银行中,五花八门的投资产品的出现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网络贷款运营平台数量暴增,代表着大量的投资者进入理财市场。

然而作为相较与强大的金融机构而言,散户型投资者是出于交易弱势地位的。从美国传来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限制了金融机构“地毯”式地营销策略,将金融机构的审慎审查和推荐义务不光是作为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提出。

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解,可以概括成“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简单、最直白的含义。适当的产品被定义为“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符合程度”[1]相匹配的产品。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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