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2018-11-06吴权道
集装箱化 2018年6期
吴权道
众所周知,船舶甲板设计之目的系用于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船用物品,而非用于运输货物;但基于某些货物的特殊性质或托运人的明确要求,承运人有时会将货物置于舱面运输。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例如,货物容易因风吹浪打、日晒雨淋等而受损。如果将此类损失之责任一律归于承运人,未免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针对舱面货运输设置特殊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3条也有明确规定;但在舱面货运输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本文根据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结合航运及司法实践,梳理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厘清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海商法》第53条之完善提出建议。
1 舱面货运输的界定及合法条件分析
1.1 舱面货运输的界定
从文义上理解,舱面货可以解释为装载于舱面的货物;[1]115但从国外的司法判例来看,装载于舱面的货物不一定构成舱面货。例如,在美国The William Crane一案中,货物棉花虽然被装载于舱面通道,但并没有被认定为舱面货。法官认为:该舱面通道专为装载货物而设计,已经达到与船舱相当的安全程度;因此,装载于此处的货物不属于舱面货。此外,从舱面货本身的特点来看,仅凭货物装载于舱面的事实而将其认定为舱面货也是不合理的:舱面货运输存在特殊风险,但货物装载于舱面并不意味着其面临与舱内货物不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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