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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机构的权力有多大

2018-11-05尤梓

百姓生活 2018年10期
关键词:调查局秘密财产

尤梓

有些国家认为,政府官员系高智商人群,查处其违法乱纪行为,监察机关非权重技超不可。从各国反腐机构被赋予的权力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基本权限、全面性权限以及部分司法权限。

调查、建议、批评这些权力,基本是所有反腐败机构均有的。当然,同样是调查,有些国家用得就更充分,比如印度中央调查局的“一致同意单”。作为印度对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调查的专门机关,印度中央调查局通常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或单独提出廉洁性有疑问的官员名单,重点监视。这个名单称为双方“一致同意单”,通常由调查局副局长或联勤处长与各部门廉政主任或秘书长,在定期联席会议上确定。若某一高级官员名字上了“一致同意单”,其所在部门廉政主任和调查局都要不动声色地审查他是否廉洁。调查局会派专人监视他与别人的接触和生活方式,对他的财产和经济来源进行秘密侦查。

除了基本权限之外,一些反腐机构还有行政处分权或者惩戒权。美国肯塔基州由于存在严重腐败问题,1985年就制定了《利益冲突条例》,并成立由州长任命的独立机构——廉政委员会,专门监督条例制定。廉政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但是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裁决,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公开警告直至撤职等。当然,如果是重大的案件,还是要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些反腐败机构还会被赋予部分司法权限,比如刑侦权、拘捕权、起诉权、“不证明无辜即为有罪”(即不必查实涉嫌者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而又不能做出圆满解释,即可提出起诉,由法庭审判)的“判罪权”等。

在文莱、印度、新加坡等国,来源不明的财产属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按贿赂罪论处。调查人员不必查实嫌犯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则无法解释来源或提不出相反证据的一切财产,都将被认定为贿赂所得。

埃及行政监察署的权力和办案手段更为强硬,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等权力。该署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武器,对嫌疑犯进行跟踪、盯梢,随时调阅涉案绝密档案,有权持检察院开具的搜捕证直接抓捕嫌疑犯和搜缴赃物。此外,该署不仅拥有建议权和处分权,还有越级报告权,即在必要时可以越过总理就一些重要情况直接向总统报告。该署每名监察官还都被要求建立自己的情报来源,而是否拥有可靠有效的情报来源,被列为判断监察官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埃及每个行政监察官的情报来源,相当于各自的情报网络,是他们获取案件线索与调查的独特手段。

美国纽约市监察局的官员,也有自己独特的线索来源——他们在每150名官员中故意安插1名联系人,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日常性监控。这种联系人类似于侦查机关的线人,是反腐败机构直接联系的内部人和监督人,是获得内部腐败线索的特别渠道。

此外,在美国反腐中,最为外界关注的秘密调查手段,就是“诱捕”,也即钓鱼反腐。美国很多反腐败机构,比如美国设在各部门和各独立机构内部的监察长办公室、联邦调查局等,都有诱捕的权限。最近一起是2014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最大的城市夏洛特市的市长帕特里克·迪安杰罗·坎农受贿案。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10年8月起,布置了长达4年的卧底行动。坎农先后5次从充当卧底的调查人员手中接受贿赂,其中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从冒充房地产开发商的联邦调查局特工那里,接受超过4.8万美元的现金以及机票、拉斯维加斯的酒店房间和豪华公寓使用权等贿赂。作为回报,坎农仅仅是给开发商提供负责城市规划、分区和许可的官员联络方式,却面临50年的监禁还要加上多达百万美元的罚款。

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在反腐中都允许诱捕。意大利上世纪90年代掀起的反腐风暴,使一批高官纷纷落马。溯其起源,就是米兰市检察院派线人以要求承包工程为名,向米兰养老院院长基耶萨行贿。当基耶萨将贿金放入抽屉后,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一拥而入,人赃俱获。基耶萨被捕后,反贪风暴由此拉开序幕,查出1200多起贪污腐败案件,共涉及8位前总理和5000多名经济和政界人士,有300多名议员接受了调查,成为意大利当代最著名的反腐败运动。

美国的反腐机构,还管得很宽。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只要“通过電话、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与美国人或美国公司联系,或使用美国银行服务途经美国”,都会受美国管辖。

美国的联邦调查局除对涉嫌受贿的政府官员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外,还会对联邦政府重要职位候选名单上的人,展开秘密侦查。其调查情况不公诸于众,但是经总统批准,可以供国会参议院审查批准任命时参考。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在调查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时,可以介入警方调查的案件,有权秘密搜查、聆讯案件,有权拘捕、监听电话及安排证人保护计划。

对反腐机构权力和手段的限制或者制约,也成为各国的重点,目的要把监察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些限制,不仅是其他机构的制衡,还包括手段使用程序、范围的严格规定,基本上遵循“法不授予皆为禁区”的原则。很多国家都将法院,作为制衡反腐部门秘密监察手段的重要机构。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的反贪污执法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新加坡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新加坡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该局的垂直领导机制,在防止反腐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调查活动,必须接受总检察署及其检察官的指导与监督。如贪污调查局行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及调查《预防腐败法》以外的犯罪时,必须得到检察官的授权;贪污调查局只负责调查,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另外,该局的调查员,只能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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