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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期间房主突然离世,法院判决继承人履行合同

2018-11-05陈颖婷李晓蕾

百姓生活 2018年10期
关键词:王姓尾款房屋买卖

陈颖婷 李晓蕾

房屋所有人生前出售自有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卖家突然离世,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买卖合约。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房屋继承人必须继承死者“遗志”,继续履行完房屋买卖合同。

2016年年初,张老先生打算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便把房屋挂牌到房产中介。王姓夫妇通过中介联系到张老先生。看房后,王姓夫妇很满意,与张老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房屋总价、何时支付房款、何时交房过户一一作了约定,同时王姓夫妇支付了定金。几天后,张老先生与王姓夫妇在中介安排下签订了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姓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因临近春节,王姓夫妇还需要申请贷款支付尾款,故双方安排在2016年春节后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尾款。

2016年春节前,张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因张老先生的父母、妻子早已过世,张老先生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儿子张先生了。

春节后,张先生联系王姓夫妇并告知他们,因为父亲张老先生过世,现在房屋已经通过继承属于他所有,而他拒绝继续出售该房屋。为此,王姓夫妇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该房屋。

松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张老先生生前的债务,因此,张老先生的继承人即张先生必须继续履行原房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姓夫妇并配合办理过户。当然,王姓夫妇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尾款及承担相应的税费。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松江区法院的判决。

法官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價值为限……”尽管继承法未对债务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债务的产生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债务当然不仅仅指金钱债务,也包括非金钱债务。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所引起的卖家基于继续履行合同,而向买家交房并配合过户的债务,当然属于继承人继承遗产所必须予以承担的部分。在张先生作为继承人不放弃对张老先生财产继承的情况下,理应继续履行完毕原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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