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制度的“双刃剑”
2018-11-05孙金钜
证券市场周刊 2018年38期
孙金钜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中国法律先前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存在較多限制,公司仅可在减少注册资本等四种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且中国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一般要求在回购后一定期限内注销或转让。由于回购情形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又缺乏明确的库存股制度,导致中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的多重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更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亟须建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主要做出三大调整:(1)增加了3种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2)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上限由5%提升至10%,允许持有期限由1年提升至3年;(3)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规定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适用范围和灵活度的拓宽提升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对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库存股是指公司虽已公开发行,但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库存股具备四个要素:(1)必须是本公司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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