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阶段民商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安排
2018-11-05袁昊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课程
摘 要:由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对于其他部门法的展开具有指引作用,高校本科阶段民商法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早于其他部门法。在具体教学体例安排上,民法应当采取统一的讲授模式,商法可采分散的讲授模式。但应当增加商事部门法中必修课的数量。
关键词:民商法;课程;安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48-01
作者简介:袁昊(1990-),男,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教师。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历来都是高校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重中之重。由于其具有基础性、专业性、体系性等特点,如何科學的规划整个民商法教学,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知识,无疑是摆在任课老师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对民商法教学中课程体例安排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商法教学的特点
(一)民商法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
从专业性上来看,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主体制度都是依托民商法的主体制度建构的。诸如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我国也可以说是发端于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而民商法的权利客体制度,特别是物权法律制度、财产权法律制度更是宪法中有关所有权保护内容的基石。可以说对民商法基本制度的学习,也是其他部门法学习的起点。从实践效果来看,民商法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出生阶段的抚养监护关系到长大成人后的契约行为关系,再到年老以后的赡养继承关系,我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民商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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