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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西村社基层组织规约初探

2018-11-02张稚悦

史志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基层

张稚悦

(山西省文物勘探中心,山西太原030001)

一、社首、香首、纠首等基层管理者的选举与职权规约

1.遴选人员的人品与权限规约。

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为皇权专制的“家天下”,但民间社会运行却有相对的民主性,乡间民主与中央专制,看似矛盾冲突的两个方面在这个国家却得到了统一。个中缘由固然很多,但其中与一些重要的因素如中国国土辽阔,交通极为落后,人口众多,基层官吏人数匮乏等有关。据费正清先生等人的估算,清代全国正式官员大约为27000名,包括2万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1]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P16),而中国总人口在乾隆时期突破1亿,以后更持续增长,道光时突破4亿,且有90%以上人口居于广大的乡村与村社,散落于平原、盆地、山区、高原、森林之中,每一个村社对外界而言形成相对封闭的小型的地理环境。县衙对众多村社事务的管理难度很大,村社自治就成为了古代山西社会的一个重要文化特征。

“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有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因令即以社长为约长,仿古人连村置鼓之法,令其鸣锣相闻,平日则自窝清匪,闻警则互相救援。……详定条规,不令造册点名,以免吏胥滋扰。”[2](清)宋文蔚.皇朝掌故汇编.卷五十三.保甲.求实书社,1902年铅印本.

以上资料表明,在这种只见社首,远避吏胥的区域社会里,山西民间自治已经在规模、形态、建制、习惯、思维以及与官府的关系等方面非常成熟,而与之相匹配的是自治传统与文化氛围下的对基层首领选举、职权范围、任职年限等乡规民约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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