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
2018-11-02李剑上海海事法院
船舶经济贸易 2018年10期
李剑/上海海事法院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拘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债务人付款的,债务人有权以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债权人付款。
〖案情〗
原告: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宇公司”)
被告: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恒公司”)
2014年4月,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委托月恒公司办理一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进口相关事务。月恒公司随后又将上述事务委托英宇公司办理,英宇公司办理涉案货物自抵达海关监管场地到送达东方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期间的换单、报关、报检、浮吊、港区计划、运输、保险等一切事项,货代费为20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英宇公司应在完成货代工作10个工作日内向月恒公司开具发票,月恒公司在东方公司付款后将款项付给英宇公司。在此之后,涉案货物顺利送达东方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月恒公司向东方公司、英宇公司向月恒公司分别开具了代理费发票。
后因东方公司破产重整,该笔合同款一直未履约。2015年3月26日,月恒公司就与东方公司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东方公司应向月恒公司支付865552.66元,其中包括东方公司应就涉案船用柴油发动机进口相关事务向月恒公司支付的货代费274880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
杂志排行
船舶经济贸易的其它文章
- Jiangnan Shipyard Building LNG Industrial Chain
- With Right Wind, Raising the Sail of Blue Economic Development
- Stories Behind “Xue Long 2”Joint Design
- Enhancing Comprehensive Capability of LNG Carrier Industrial Chain to Ensur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lean Energy Strategy
- 淡季不淡行情稳中向好2018年9月中国沿海(散货)运输市场分析
- 需求平稳增长航线走势分化2018年9月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