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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人像鉴定相关概念、特点及其科学性

2018-11-02张大治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外貌现象条件

张大治 郭 勇

(四川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 四川 泸州 646000)

1 引言

只有明晰了事物的概念并辨析清楚其特点,才能阐明一项事物所具备的科学实质。视频人像检验鉴定业务伴随监控视频技术的广泛应用凸显其需求,但其发展历程短,研究与应用尚待深入。本文就视频人像鉴定中的相关概念、特点、及科学性进行了探讨。

2 人体外貌、人像、人像特征

由于相关基础研究滞后, 未能全面揭示人像的全部实质,人们似乎还停留在传统“人像照片检验”、“人相检验”的阶段来理解人像检验鉴定,这种阶段性认识,有必要首先梳理并明晰相关概念予以改变。

2.1 人体外貌是视频人像鉴定客体

手印鉴定的客体是人的手指乳突纹线,足迹鉴定的客体是脚掌乳突纹线、鞋底花纹,视频人像鉴定的客体是人体外貌,它是人的生长特点及其运动、行为特性。在解剖学维度上,指头部形态、五官形态及其配置关系,胡须、皱纹,身高体态,四肢长短与比例关系,生理、病理或损伤造成的解剖学特殊标记等;在运动习惯特性的维度上,包括行走时的头部、躯干、肢体、手足的姿态及其变化,习惯性的表情与动作,生理或病理造成的运动功能异常等;在行为特性维度上,包括受特殊外部刺激下的特殊表情、动作,与外部世界交互的方式,如持物习惯、着装、配饰等。各种视频摄录技术与设备的广泛应用,使人体外貌常常需要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客体,视频人像鉴定由此而来。

2.2 人像是人体外貌的特征反映体,是被记录的人体外貌现象

人像检验是在人体外貌的特征反映体——人像上进行的①现象是主体的先验感知模式和生生不息的纯粹本体的共同建构。参见:沈顺福.现象的本质[J].现代折学,2007(4):80-86。因此,可以这样去理解人像的实质:我们眼睛看到的事物均是现象,人像是按照人类共有的先验感知模式,依靠不断进步的科技手段对人体外貌的重构再现,使之最接近我们眼睛看到人或某人。,它是声像资料中通过照相、摄像等手段记录的人体外貌瞬时形象和历时形象。人像的形成,是对人体的观测与记录,因而脱离不开观测方向、角度、时间的限制,也脱离不开摄录器材、人体自身、环境3方面条件的制约,因而人像必然也只能是对人体外貌的不完全反映,只是程度高低不同,完全再现人体外貌的理想人像是不存在的。人像也只能是特定条件下对人体的观测与记录结果,当成像条件不同,同一人在各种影像载体上的反映形象也会存在差异。或者,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说:人像是被记录的人体外貌现象①现象是主体的先验感知模式和生生不息的纯粹本体的共同建构。参见:沈顺福.现象的本质[J].现代折学,2007(4):80-86。因此,可以这样去理解人像的实质:我们眼睛看到的事物均是现象,人像是按照人类共有的先验感知模式,依靠不断进步的科技手段对人体外貌的重构再现,使之最接近我们眼睛看到人或某人。,现象因条件不同而不同,现象不完整且多样(图1)。面对多变的、相对的、有条件的人体外貌现象,人像鉴定的可能性与科学性何在?这也是撰此文希望引发讨论的目的之一。

图1 多变的、相对的、有条件的人体外貌现象

2.3 人像特征是具体条件下记录并反映到影像载体上的人体外貌征象

同一认定过程需要检验的,都是特征反映体上的特征[1]。人像仅是人体外貌的反映体,人像特征才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一般认为人像特征就是人体在照片、视频上的影像结构表现,这种理解割裂了影像与成像条件的紧密联系,容易导致人像检验鉴定观念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错误。

人像是被记录的人体外貌现象。图2中,因光照方向的不同,左右的同一人像存在明显差异,左图抬头纹较浅、眉间皱纹深,右图抬头纹较深、眉间皱纹浅,对同一人相貌的表现截然不同且相互矛盾。显然,我们不能仅凭影像结构表现,臆断左图是此人外貌的“真象”,反映其人像特征,而右图则是“假象”,扭曲反映其人像特征。

《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将人像特征定义为“人体外貌各部分生长特点及其运动习惯的具体征象”[3]。笔者认为此概念中的“征象”与现象同义,而“具体”则是指与之相对应的成像条件,“具体征象”强调了人像特征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征,脱离条件的人像特征是不存在的,不同条件下的征象都是人像特征。因此,利用光影分布辨明了光照方向,图2左图反映侧光照明条件下的人像特征,右图反映的是顶光照明下的人像特征,它们都是相应条件下的人像特征。

以上辨析还说明,现象(征象)本身无所谓真假,均属客观范畴,不是主观想象和错觉,只是对本质的表现程度和方式有所差异。现象能否转化为对本质的客观认识,既取决于现象的表现程度,又取决于认识主体能否把握现象与条件间的内在联系性。视频人像检验中对人像特征的认识和判断,既受成像条件制约又依赖成像条件。

图2 不同光照方向下的人像特征表现

3 视频人像检验鉴定的特殊性

3.1 人像形成与记录方式的特殊性

首先,视频人像的形成受人体、现场环境、摄录器材三方面条件的共同影响、作用、制约,其关系可表述如下:人体、摄录设备均在现场环境中,与之发生联系、受其制约;人体与摄录设备构成相互关系,形成相对方向、角度、距离;摄录器材受其性能特性限制,对人体外貌现象选择性记录①事实上,我们用眼看某人,同样符合上述关系。。上述三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作用、制约,构成人体外貌到人像的映射和变换的“中介”;其次,视频记录具有历时性,不仅是对人体外貌动态形象的记录,更是对之产生影响、作用、制约的各种条件的记录。视频人像形成与记录方式,与直接的两客体表面的相互交换与转移来反映造型(形)体特性的形象痕迹有很大不同。

3.2 对人体外貌特性表现方式的特殊性

形成过程与记录方式的特殊性使视频对人体外貌特性的表现方式也具有特殊性。手、足、工、枪、笔迹等痕迹种类,以静态的形象特征(空间结构)反映同一认定客体特性。人物视频片段则不同,它不仅反映人体外貌的瞬时形象(表现为空间结构),更通过时间的延续和条件的不断变化,再现人体外貌形象与条件之间的因应变化,这种因应变化,构成了人体外貌现象与本质关系的事实,无疑更是对客体(人体外貌)特性的深刻反映。以空间时间组合态、借助因应关系及其变化事实表现客体特性,是视频人像与其它痕迹种类的重要不同之处。图2中的人像,正是借助两种不同光照条件所对应的人像表现,深刻反映此人的头面部特性。

3.3 人像特征内涵的丰富性

人像特征包括解剖学意义上的人体形态结构特征、运动习惯特征、行为方式特征②《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将人像特征的定义为“人体外貌各部分生长特点及其运动习惯的具体征象”。笔者认为将其表述为:“人体外貌各部分生长特点及其运动习惯、行为方式的具体征象”更为妥当,运动习惯与行为方式应属并列关系,后者更多反映在人与物、人与人、人与环境的交互过程及其关系事实中。例如,手持某类(某)种物品、穿戴某类或某种衣物、鞋帽、饰品等,此时人与物及其特征构成关系事实。再如人抽烟,人与烟的品牌构成关系事实,人在抽烟时呈现的特别面部表情或身体姿态也构成关系事实。人的行为具有目的性、可塑性、差异性,在实践中往往具有较大的检验价值,但难划归当前“规范”中的运动习惯范畴。将行为方式作为一类人像特征,就能理所应当地把着装、配饰等人的行为附属物作为人像检验的一部分,因为对他们的检验,并非仅仅是对物的检验,事实上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检验。。能够同时反映三个维度的人体特性,且能够反映人的行为方式特点,是视频人像与其他人体特征反映体的显著区别。我们无法在任何其他特征反映体上,实现对人的行为方式的检验,更无法同时对三方面的特征进行检验。人体形态结构特征、运动习惯特征、行为方式特征,构成人像特征的完整体系,使即便不甚清晰的人像,仍然可能反映人体的特定性,使之具备同一认定的可能。

3.4 人像检验鉴定的综合性

上述特殊性,决定了视频人像检验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体现在需要综合利用相关影像资料、相关物证和信息,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与方法,以及贯穿于检验全过程的综合分析与评判[5]120-121。本文认为,当务之急,应对人像鉴定理论及实践作深层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不要违背人像特征综合应用、综合分析的原则,否则,会阻碍人像鉴定理论深层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进程。只有客观地尊重人像的特殊性,才能深入研究人像检验鉴定理论与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人像特殊性所决定的特殊作用。

4 视频人像检验鉴定的科学性

4.1 视频人像鉴定理论的科学性

视频人像检验鉴定具有科学性,首先体现在其客体,即人体外貌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可认识性。

4.1.1 人体外貌的特定性

人体形态结构、运动习惯、行为方式构成具有层次关系的结构化整体,层次性、结构性是人体外貌内在的质的规定性[5]117。人体外貌形象中,微观层次的“数”和“形”表现小尺度的质,整体的质则是由具有层次关系的结构体系来规定和表现的,并且这种结构不是平面二维的,而是立体多维(包括时间维)。各种纷繁多态的微观形象通过复杂的排列、配置、组合,构成了人体外貌结构体系,也正是其中,具有了他们自身所单独不具备的性质和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功能。人体外貌多个维度和层次上的各种特征,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能够充分反映不同人体外貌绝对的区别性。

4.1.2 人体外貌的稳定性

人体外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人体形态结构、运动习惯、行为方式所构成的结构体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一,人体外貌微观小尺度上的形象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人体外貌的层次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三,人体外貌层次结构的稳定性大于微观局部形象的稳定性。以上三者,决定了人体外貌的稳定性主要源于其结构体系,即便微观小尺度上的形象会发生突然或缓慢的变化,但少量和些许的变化,一般只限于某个维度和层次,并不能彻底改变人体外貌立体、多维的庞大体系结构。正因如此,人的发型变化、胡须的长短、局部的伤、残等微观小尺度形象的变化,通常并不影响人们辨识人身。

4.1.3 人体外貌的反映性

如前所述,人像是被记录的人体外貌现象,现象是多变的、相对的、有条件的,人像对人体外貌反映具有不完全反映性和多态性[5]118。

不完全反映难以避免的,但人体外貌具有庞大的结构体系,一些人像特征的反映,对影像质量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如头部整体形态、脸部的具体形状和比例、发际线的走向和形态、行走姿态、体型、身高、步态、习惯动作及行为方式等。因此,即使受不完全反映性的影响,视频仍然可能通过多方面特征所构成的结构体系,反映其特定性。

视频人像的多态性,是相对于多变的条件而言。条件既是成像的中介,也是帮助我们提升对客体特性认识能力的重要媒介,通过再现人体外貌形象与条件之间的因应变化关系①实践中,就是指应采取现场侦查实验、秘拍、秘取等方式获取最接近检材人像各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影像资料。,就能在多种不同的条件下分别比对各种人像特征的相符和相异情况,从而可靠地揭示检材人像与受审人像的异同。

4.1.4 人体外貌的可认识性

通过人体外貌区别人与人,是人类亘古不变的直接方法。19世纪阿尔福斯·贝蒂隆根据“凯特勒定律”创建人体测量法,在世界上首次解决了人身同一认定问题,他所改进的人像辨认照相方法也一直沿用至今。可以说,人体外貌能够反映人体特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基于人体外貌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裹足不前,似乎失去存在的必要,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体外貌以前很难作为整体在犯罪现场留下客观“印迹”。现代摄录技术发展,人像无处不在,深入研究人体外貌有了现实条件和紧迫必要,现代人体解剖学、生理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学科的发展,巴甫洛夫动力定型等理论的建立,也为进一步研究与认识人体外貌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方法工具。

4.2 视频人像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视频人像检验鉴定具有科学性,还表现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视频人像检验所遵循的基本步骤——初步检验,制定方案;分别检验,提取特征;比对检验,明确异同;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对各类同一认定具有公认的普适性;视频人像检验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即比较法,经理论与实践证明也是科学的。当务之急,是充分考虑对人像特征的认识和判断极为依赖成像条件这一客观实际,探索采集具有可比性人像样本的途径与方法,研制便于鉴定人员提取人像特征、方便比对的检验技术工具,提高检验效率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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