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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千年以来的中国犯罪动态分析
——以定基增长率为切入

2018-11-02杨学锋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经济

杨学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1 前言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①中国犯罪学学会前会长王牧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犯罪学》一书的“内容提要”部分指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学界,“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这是过去没有的。”具体而言,“犯罪现象的存在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不会因为人们的憎恨和治理而彻底消失,而只能是一定数量的减少和一定危害的减轻的一种社会现象。”参见:王牧. 新犯罪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174.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否是一个客观自在的社会事实,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现象是否能够被消灭,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学复兴初期一度引起热烈的论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问题并不是现代科学犯罪学的标准研究议题,而属于暗含性的前提假设。,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并非单纯地依照现有法律进行规范性评价的结果,而是法律评价的前提[1]。尤为关键的是,只有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才可能呈现出犯罪现象在法律层次之外所具有的诸多客观规律。就其运动规律而言,通常被笼统地归纳为3种:犯罪总量的起伏律、犯罪分量的消长律、类型犯罪的辐射律[2]52-54。然而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上述一般规律的具体表现则是犯罪现象论层次上的存在形态分析,即犯罪现象的数量、质量及结构等方面的静态及动态状况②该术语在中国台湾地区及其他华语地区的犯罪学界通常译为“犯罪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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