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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2018-11-01江贯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

摘 要: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此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制度在中国尚不完善。

关键词:劳动者;雇主;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我国立法中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并在法定通知期限后,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期的规定中过于单一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期的规定统一定为30天,显然没有考虑到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在实践中,不同的岗位上找到替代劳动者所需的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职位和从事复杂技术研究的职位显然是不一样的。面对复杂的分工,这种简单统一的规定显得僵化且不合理。

(二)雇主为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使用不发放或减少发放工资、取消劳动者未休满的年假、克扣劳动者应得奖金或者不放劳动者个人档案等方法,为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

针对这种情况,在劳动者发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立法未能给出“售后”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一)国外的做法

1.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

美国采用“任意雇用”制度,即规定雇主和雇员都可以随时任意解雇雇佣关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日本在法律中规定,当事人未确定就业期限时,各方可随时提出终止通知。

美国和日本在预告解除权方面的立法不实行倾斜制度,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这一方面的权利为平等的。

2.单方预告解除限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国家的立法严格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开,俄罗斯、意大利,和上述提到的美国和日本,都将预告解除权规定仅限于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预告期

《德国民法典》第622条规定根据不同的劳动主体预告解除有不同的通知期,如对于职工劳动关系的预告期是六个星期,工人劳动关系的预告期则是两个星期。

(二)设置不同的预告通知期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不同的通知期。

1.区分不同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对劳动环境越熟悉,劳动技能就越高。相应地,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性更强。此时,应给雇主寻找替代人员的时间越长,因此通知期也就越长;而对于工作年限较短的工人,雇主对他们的依赖程度较弱,因此通知期应相应缩短。

2.区分不同类别的劳动工作类型

对于工作复杂度弱,技术含量低,对公司业务影响小的工人,可以适当缩短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对于工作复杂度高,对雇主影响较大的劳动者,雇主对其依赖程度更高,如果离职的话,雇主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并且也不太可能在短时内培训出接替人员,这种劳动者的预告通知期应当延长。

3.区分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的劳动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我国国情下,目前不能将预告解除权排除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同等的解除权。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区分二者,即无论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预先解除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平衡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

根据我国劳动力供需不平衡的现状,有必要保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但也必须兼顾雇主的利益。

1.单方权利易被劳动者滥用

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如果不将这种单方权利设置任何障碍,劳动者可以随时行使提前解除权,即使劳动者和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其想要离开雇主时,只需发出预告解除的通知即可,那么这种单方面权利容易被滥用。

2.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设置补偿金

笔者认为不能将预告解除权同时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同时,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因此有必要为这种单方权利设定条件。

劳动者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需对雇主进行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性质不是为了补偿雇主的损失,也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其目的是防止权利的滥用。因此,补偿金设置的不宜过多。

3.对雇主在通知期内侵犯劳动者权益设置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这段时间,立法应当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规定赔偿金。只有这样,预告解除劳工合同制度才不会成为一个“虚”的权利,劳动者也才能真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

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制度,不过目前我国关于此制度的立法只规划了一个框架,具体内容的完善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做出规定。

参考文献:

[1]关怀,林嘉.《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6年版

[2]迈克尔·C·哈勃等著.《美国劳动法:案例、材料和问题》李坤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3]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刘淼.预告期性质研究——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重视角下的分析[J].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中),2018,32(01):52-58.

[5]王小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劳动,2017(11):25-29.

[6]余朝陽.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法律责任[J].中国劳动,2017(07):35-39

[7]洪小东,顾德瑞.约定与法定辞职预告期限冲突的司法裁量[J].中国劳动,2016(20):49.

作者简介:

江贯沆(1992~ ),女,就读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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