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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并存债务承担的裁判标准及履行原则

2018-11-01白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摘 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是相互对应的,而由于债务加入情形的存在,实践中出现了并存债务承担的问题。在并存债务承担情况下,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如无特别约定,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关键词:并存债务承担;裁判标准;履行原则

并存债务承担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类型,在大多数国家法律中都无明文规定。我国立法仅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该条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类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在实务操作中较难把握。笔者试通过案例对并存债务承担的裁判标准及履行原则进行探讨。

一、案例

H公司与R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订立采购合同,由H公司向R公司所承建工程工地供应钢材,合同约定了钢材规格、单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Z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R公司上述工地负责收货、验货的工作。在H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R公司未能依约足额支付货款。在H公司催讨欠款过程中,Z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向H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尚欠Z公司货款63万余元、补偿金71万元,并承诺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1610元/日支付补偿金,该欠条上加盖了Z公司公章。

H公司根据上述采购合同及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R公司償还货款63万余元、补偿金71万元,并按1610元/日支付补偿金;2、判令Z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公司答辩称:R公司并未拖欠H公司货款,R公司与Z公司没有任何关系,Z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也无权代表R公司做出任何还款承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Z公司辩称:Z公司与R公司并无任何关系,Z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之所以向H公司出具欠条,是因为H公司承诺在要到钱后分给魏某一部分。Z公司不同意H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与R公司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合同应属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H公司已依约向R公司供应了价值290余万元的钢材,而R公司已支付267万余元,尚欠Z公司钢材款28万余元。魏某作为Z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H公司出具欠条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Z公司承担相应责任。Z公司作为采购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向H公司出具欠条并承诺偿还货款及补偿金的行为,应视为该公司自愿加入R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并愿意与R公司共同承担债务,Z公司应与R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Z公司加入债务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并不发生改变,Z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R公司的合同债务为限,该公司所承诺的补偿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并不能当然视为R公司所做的承诺。R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应赔偿此种违约行为给H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标准由法院依法确定。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裁判标准及履行原则

本案争议焦点为,Z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向H公司出具欠条并承诺偿还货款、补偿金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以及Z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义务、Z公司承诺的补偿金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对R公司产生约束力。

债务承担,是以移转债务为标的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2]本案中,Z公司自愿向H公司出具欠条且H公司接受的行为,即应视为Z公司自愿与H公司达成协议加入R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在债务承担中包括两种情况,分别为旧债务人退出而第三人替代即免责的债务承担,或旧债务人不退出而新债务人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案中,Z公司与H公司仅是就Z公司承担债务达成一致,并未涉及R公司退出的问题,因此Z公司向H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在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属于连带责任,适用连带债务的效力。[3]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债务的承担并不是消灭原债务产生新债务,所以新旧债务之间在合同内容上并不发生变化,仅是债务人发生变化。在债务移转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承担人。二是由新的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负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况下,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在债权人与原债务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正因为如此,并存的债务承担虽为债务移转,但不需取得债权人同意。也可以说,并存的债务承担类似于保证,新债务人的加入是对原债务履行的进一步保障。故此,Z公司应与R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Z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R公司的合同债务为限,该公司所承诺的补偿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并不能当然视为R公司所做的承诺。

参考文献:

[1]张文青:《并存债务承担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卷。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3]丁盛:《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依据反思与重构》,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白靖(1990~ ),女,汉族,河北邯郸人,邯郸市涉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