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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

2018-11-01刘洋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诉讼治理借贷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这种融资的方式越来越活跃、普遍。同时也衍生出很多隐性、不和谐因素,如高利贷问题突出、虚假诉讼多发、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嫌犯罪行为。其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建立切实可行的打击、防治救济体系,对遏制这种态势的蔓延,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及维护司法的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借贷;诉讼;治理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

目前,虚假诉讼在学术界、司法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在明确本文所阐述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前,首先应厘清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关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颇多相似之处,均是当事人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形式谋取不法、不当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显著的区别:①行为主体不同。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合谋性;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为一方当事人,存在对抗性。②侵害对象不同。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对象通常是诉讼相对人。基于上述比较分析,笔者确定本文所探讨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及成因

1.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极易达成默契,操作方便,没有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多以调解结案。

第二,虚假诉讼的提起往往具有伴随性。即虚假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原因是为了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故发生的时间点一般为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他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

第三,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的模糊,不符合交易习惯。当事人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闪烁其词,含糊不清,交付方式大多为现金,与一般交易习惯有出入。

2.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

(1)成伪简单便利,识别过滤不足。由于借据、借条的制作简单,不少当事人利用相对简单的“借据”“借条”提起诉讼用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同时,随着单笔大额现金支付的日益普遍,即使定义借贷行为系有因法律行为,仍很难剔除一些标的不大的虚假借贷。

(2)现行民事审判方式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如果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虚构,在形式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承办法官一般就不会进一步审查法律关系和证据的真实性。

(3)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当事人违法成本低。民事诉讼法未建立与虚假诉讼相配套的细致化规定及司法解釋,刑法也未成立完全匹配的罪名,公、检、法之间缺乏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机制架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东窗事发的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极少。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

1.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树立正确的诉讼观

(1)在立案时引入诉讼诚信承诺,强化风险警示。立案时要求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签署确认承诺书,列明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裁判文书,让虚假诉讼置于群众的监督下,共同营造打击虚假诉讼的社会氛围。

2.强化法院职权,建立“层层过滤”防范体系

(1)立案环节。立案时重点关注原告身份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如发现属于无争议案件或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布预警。

(2)审判阶段。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把握当事人的自认。民间借贷案件,庭审中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审查借据或借条。①当事人是否具有借款合意。着重审查当事人借款用途、借款去向等关键性问题,查清双方是否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②借贷双方的关系。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的财产能力和担保情况如何。③款项的给付过程。重点审查大额款项是交付的方式及过程。对于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要查清原因。另外,当事人诉辩主张不存在明显对抗,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经办法官应加强对借款真实性的审查。

(3)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双方均急于完成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庭应当重点审查。执行人员如果发现涉及到虚假诉讼行为的,应该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暂停执行程序,启动法定监督程序。

3.多措并举,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力度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

(1)刑事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形未作规定,建议修改《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2)民事方面。虚假诉讼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可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健全受害人的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

第二,加强审判工作,严格落实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法院审查确属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不予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第三,加强司法联动性,增强惩罚与查处实效。公、检、法、司应建立联合防范和查处包括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内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增强惩罚与查处实效。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从司法层面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徐国平,赵晓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与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8期,第71页.

[2]杨奎.新民诉法视野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与惩,载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7/18165515059.html,于2018年5月24日访问.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课题组:《对我省有关“虚假诉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www.9ask.cn.

作者简介:

刘洋洋(1990.8~ ),女,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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