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8-11-01刘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账款证据

刘超

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强弱,往往决定了一家企业生存能力的强弱,因此应收账款的有效回收则成为决定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企业的应收账款表面看似简单,但是实际上涉及了诸多的法律以及管理问题等,既然所谓风险,那么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那究竟怎样可以将风险降低?风险一旦发生,何种方式可以更有效的处理?本文试将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划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三个阶段,对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做简要探讨。

一、事前防范

首先,在應收账款的事前防范方面,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付款能力等内容进行了解。一方面,可以由企业的销售人员或者专门的评审人员通过公开的途径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被法院执行情况、税费的缴纳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等。例如,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查询该企业是否有涉诉案件、正在执行的案件以及案件的执行情况等等,如果该企业的执行案件在数年之前已经公布,但至今仍未执行完毕,可见该企业的履行能力欠佳。另一方面,可以由相关人员到对方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经营场所是否管理规范、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储存量大小,甚至是员工是否存在乱扔垃圾的现象等,“细节既是天使也是魔鬼”,每一个细节都可以反映出企业运营情况的一个方面,例如,仓库前运输车辆的多少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该企业出货能力的强弱以及出货速度的快慢。企业可以对评审和调查的每一项内容设计相应的分数,以分数的多少来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付款要求,比如对于资信极高的客户可以允许赊销,对于资信较高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期付款,对于资信一般的客户,最好能够要求其提供担保,对于资信稍低的客户采取现款交易的方式,而对于信用极低的客户则建议不与其合作。

其次,即是合同的审查。一份好的合同往往能在纠纷发生时成为最有利的证据,而有些企业可能由于人情或交易习惯的原因根本不订立合同,或者有些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因为合同过于简单、概括,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第一,合同的内容、条款要尽可能的完备,对其中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尤其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保留和异议条款,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未付清货款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卖方所有,这样在对方逾期付款或者长时间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收回货物的措施,降低损失。第二,还需要注意合同中文字表述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最后文本的审查;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否有预签、倒签的情形以及公章是否清晰可辨,是否与合同中的公司名称一致等。

二、事中控制

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后,并不是只等到期收款即可,应当掌握货款回收的主动权,对应收账款进行严密的事中控制。其中包括:

第一,证据的收集、保管。无论是因为在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的需要,还是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收集、留存都至关重要。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约定最好都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需要保留的证据主要包括对方的主体资格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证明交货数量、欠款金额的材料,如交货单、结算凭证等。对于一些销售型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可以由专人负责证据的收集、保管,有条件的还可以建立电子系统,做到无遗漏、无缺失,方便搜索,以确保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不会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第二,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测。例如,该公司是否开始出现迟延付款,多次超出最后付款期限的情形、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经常性的回避等。一旦发现任何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就需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等到对方人去楼空就已经为时已晚。

第三,跟踪、记录货物及账款情况。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不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要积极跟踪、记录。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确定谁销售谁负责或每单应收账款均有专人进行负责,从发货开始,在到期付款前15日左右便可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对方付款,到期付款前5日左右可以发出付款通知书。对于不同的客户要采取不同的催款方式,在回收应收款的基础上,还需要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区分客户的不同发出对账函、催款函。通常情况下,60天为最佳的追账期,一旦超过60天,那么要设定不同的期间进行催款,1年左右的时间若还未能成功的将应收账款回收,可能就需要律师的介入。在此,还要特别提示注意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最新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一旦超过三年对方若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则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这里就体现出由相关人员予以记录、不断提示的重要性,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或者催款通知书都可以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事后处理

对于前述已经发出对账函或者催款函,仍然未能有效回收应收账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企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催收。具体的时间应当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客户进行区分,例如机械行业的时间一般较长。一般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威慑的作用,对方企业有可能为避免讼累或在法院公告信息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而及时支付欠款,另外,律师函也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以及在证据效力不足的情况下起到补证的作用。第二,对于一些对欠款的事实承认,但是仅称无钱可还的企业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企业可以直接凭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此种情况的操作由企业自身完成即可,结案迅速及时,费用也比较低廉,但是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对支付令的操作稍有不同。第三,就是广为熟知的诉讼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诉讼催收的方式回收应收账款,都会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以免企业虽在诉讼中胜诉,但是对方已经转移财产,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之中。

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本文仅对部分防范措施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一家企业想高效的回收应收账款,需要销售、财务、法务等多部门协同作战,严密把控每一个环节。

猜你喜欢

诉讼时效账款证据
带您了解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新变化
我国银行应收账款管理研究——以A分行应收账款管理为例
应对民企应收账款上升
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问题探讨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