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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研究

2018-11-01邵会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多元化

邵会琴

摘 要: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导致解决凸显的矛盾纠纷的思路创新和机制健全,必须与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相结合。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就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补充司法解决纠纷资源的不足,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进而发挥多元化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目前各种矛盾凸显,纠纷多发。针对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实际,创新思路,转变工作方式,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随着社会市场的活跃,利益关系的多样化,矛盾冲突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复杂,利益冲突不断涌现,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化

矛盾纠纷的内容与过去相比较发生较大变化。前几年法院受理的矛盾纠纷多数是农村土地承包、邻里纠纷、赡养、婚姻等一般矛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矛盾纠纷随之而来,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企业改制拖欠工资、医患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尤其在近几年出现的民间闲散资金外借出现的借贷案件逐年增加,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二)矛盾纠纷主体呈现群体化

矛盾主体从过去的单一的个体发展为现在的群体化模式,许多矛盾纠纷往往纠集在一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

(三)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从近两年情况看,经济利益与权力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交叉,相互纠合,再加上群众法治观念增强,调处过程中往往要牵涉到多方利益,沟通协调有一定难度,当事人的要求又各有不同,对处理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考验,也增大了群体性纠纷的调处难度。

二、矛盾纠纷的成因

(1)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对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力度减弱,使得原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特别是赡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没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造成矛盾激化。再加上外来人员的风俗习惯与本地人员的不同,人员外出务工造成家庭的不和谐稳定,婚姻关系容易破裂,矛盾纠纷多样化。

(2)公民的诚信意识缺失,集中表现为民间借贷出现短时间集中举债,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不严,操作不规范,使得贷款难以回收,不得已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

(3)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分化,为人民服务意识薄弱,道德观念缺失,导致财产分配不均,片面要求维护自身利益造成矛盾纠纷升级,调解难度加大。

(4)基层调解机构不健全,缺乏指导督促,调解方式落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整体相对薄弱,致使应该和能够通过基层调解及时化解的矛盾久拖不决,造成群众纠纷增加。

(5)部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把个人意愿和要求作为解决问题的标准,不顾政策、不听劝阻,固执已见,无休止纠缠致使矛盾升级。

三、矛盾纠纷化解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建立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势在必行。当前我县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1)实行属地调处化解制度、逐级调处化解制度、归口调处化解制度。按照矛盾纠纷发生地、实行属地调处化解;按照矛盾纠纷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层级调处,逐级上报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矛盾纠纷原则,实行行业化解制度。

(2)联调联处制度。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我县成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对行业和乡镇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跨行业跨乡镇的矛盾纠纷、重大疑难或群体性矛盾纠纷实行联调联处。推进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进一步彰显司法效能。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审判业务庭。立案庭诉前调解或者立案调解,即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使民事庭有限的法官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明显化解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使得法官有更好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吸收邀请特邀调解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组织的人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如山丹法院家事审判庭特邀家事调解员,吸收乡镇、妇联组织的人员参加,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3)调诉对接制度。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对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诉讼程序进行化解。根据案件性质,人民法院可委托或委派案件至调解中心予以调解。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申请法院实施司法确认,提高矛盾纠纷履约率。

(4)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应及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挥着请求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者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经反馈函及调解协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5)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方式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

(6)聚焦社会不同阶段矛盾,创新思维、拓展工作空间,加强心理疏导等工作,提高调处化解的工作成效。

(7)提高群众组织化程度,发挥基层社会规范积极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營造和谐宽松、理性健康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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