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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与破解

2018-10-27杨志军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申请人财产

杨志军

保全分为诉前和诉讼保全两种形式,不论那种形式,只要在诉讼之初对被告采取相应措施,将财产保全,可以说为执行阶段打好了基础,铺平了道路。原告可以说是胜券在握,就等执行阶段取得胜利果实。保全措施的采取与否,如何采取,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却难上加难。以至于眼看着放在眼前的财产由被告从容转移却无可奈何,笔者从事律师实务多年,根据自己办案的经验,就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与如何破解谈自己几点看法,以期能够解决保全中出现的难题。

一、积极运用诉讼保全的好处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化解诉讼风险、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知道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怎样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法官出于自我保护,法院出于避免国家赔偿的考虑,几乎从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致使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执行陷入困境,令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不能实现法律真正的正义。因此,在立案之初,就应当强化立案法官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建议和帮助当事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法院判决的执行,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二、应降低诉讼保全的担保门槛

现行法律对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缺陷,再加上办案法官的机械和教条,导致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均要求其提供现金担保,且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数额,申请人如不能提供等额担保的,法院将不予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更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坎。昂贵的担保就成了能否获得保全成功的前提条件,严重制约了诉讼保全制度作用的发挥,使许多本来能够得以财产保全的案件不能保全,最终使法院的裁决无法得到履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降低诉讼保全的担保门槛,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是现金、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可以是法院所在地物的担保,也可以是法院所在地以外物的担保。

三、并非所有的诉讼保全都需要担保

首先,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提供担保,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来确定是否需要担保。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律关系明晰、权利义务明确,基本没有争议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案情的必然,并不会导致被保全人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否则将会限制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权,同样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以下两类案件申请人无提供财产担保的必要: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无责任受害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已经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根据双方并无异议的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判决的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事故车辆,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经验常识,法官理应判断出根本不会存在也不可能因诉讼保全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问题。如果这样的案子也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申请人按保全的事故车辆的价值提供担保,那对申请人是极为不公平的。申请人在医疗费用都无力负担的情况下,会因为无法提供巨额的担保金而无法启动保全程序,最终不但会损害申请人应的利益,也会损害法院判决的权威。

(二)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

在离婚案件中,强势一方一般收入较高,掌握着家中或公司中的财权,并且多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强势一方在准备起诉离婚时对财产问题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数量掌握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而弱势的一方往往是专注于家庭,一旦接到离婚诉状,毫无思想准备,对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控制,就会在诉讼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弱势一方只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强势一方将共同財产转移,才有可能分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但是弱势一方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所有财产又都被强势一方控制,根本没有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能力,结果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保全的实际上就是自己的财产,如果有损失也是自己的损失,这样的案子也不需要申请人再提供担保。

四、引入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其中保证担保方式,其实是一种信用担保。在信用担保问题上,宁波镇海法院独辟蹊径,走出了一条新路。他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保全中引入利用担保公司的信用为诉讼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一定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好的经验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总的原则是要选择资信良好的担保公司,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担保,对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合理收取担保费。

综上,诉讼保全制度是当事人诉讼的“保险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利剑和破解执行难的金钥匙。只有强化诉讼保全制度,使诉讼保全应保尽保并严格诉讼保全程序,何愁执行难不能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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