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我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行政问责实证研究
2018-10-27向佐群张思琪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环境
向佐群,张思琪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
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社会稳定,更主要的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2010年以来我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多,刮起行政问责风暴,有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问责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可以查证,而有些则无以查证,通过对这些已经查证的行政问责分析,我国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行政问责上面以下问题:问责原则不科学、问责主体不规范、问责客体不明、问责权责不清、问责程序不具体、问责范围不具体、问责结果单一,对以上六个问题的完善是建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绿色政府的必然。
一、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行政问责风暴的缘起
人类不断创新科技,经济快速发展,走向文明社会。人类前行途中有人在不断高歌,也有人不断在反思,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就是对现代社会不断反思的学者之一,对人类发展模式的焦虑,从而最早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则说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1]。从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开始,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尤其是环境风险不断上升,环境风险源于世界著名的环境污染事件。上个世纪全球发生的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1930比利时的马斯河谷事件、 1943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多诺拉事件、1952年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1953—1956年日本水误事件、1955—1963年神东川的骨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