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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之争

2018-10-24高金环

学理论·下 2018年8期

高金环

摘 要:票据的无因性和有因性之争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已久,但至今未有定论。放眼望去世界其他国家,票据无因性的规则早已成为通说定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争在我国久争无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即《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本文也以《票据法》第10条为背景展开相应讨论,并分析我国应采取无因性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有因性;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34-02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产生影响[1]。即票据的产生为票据的原因关系,当票据进入流通领域之后(票据背书、转让)便与原因关系不发生任何关联。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也有相应的体现,如《票据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便是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分离之表现。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既有无因性之体现,也有有因性之适用(具体下文详细阐述)。总体来说,这并不符合一国法律之特征,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更应深刻地体现在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应当尽快启动《票据法》的修改,改正票据法中相应不适当的规定。目前来看,我国于2004年修改《票据法》后至今14年都未曾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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