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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案件适用范围研究
——基于案件类型和审级制度的分析

2018-10-24李文军

交大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程序

李文军

一、 导语: 为何要考察案件范围?

无论是从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角度,还是政治和社会需求角度,我们需要建立和保持一系列恰当的程序来将犯罪与惩罚有机地联系起来。[注]参见岳礼玲: 《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趋势,包括英美法系的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结构,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及兼采两大法系特点的混合式诉讼结构,皆有缓解案件压力的替代性分流措施,如辩诉交易、刑事处罚令、快速审判程序等。这类替代性措施出现的必然结果,是使法庭正式审理程序被限定于一定的案件范围,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因此,刑事庭审程序若要成为践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裁判公正的载体,必须有赖于刑事庭审的繁简分流改革,使部分案件得到实质化、精细化审理。因为从政治因素的角度看,如果以民主与法治为标准,公民不仅需要得到符合程序正义的裁决结果,也需要以能够看得见的正义方式实现,即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本质在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的刑事审判制度,以促成当前我国刑事政策所要求形成的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合理格局。此项改革承载了国家推动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其实现程度将成为我国司法文明指数的重要标志。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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