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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陪审之实证初探
——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

2018-10-22孔才池布乃东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议庭陪审员法官

孔才池 布乃东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的制度运行初见成效。然而,其选任代表性、广泛性不足,参审机制未能真正实质化,制约着制度功能的发挥。为此,亟需强化制度的公共宣传,放宽选任条件,增加专业型陪审员类别;另外,拓宽参审案件类型,建立问题列表制度与“大合议庭”参审模式,明确事实审、调解、监督职责。

一、样本分析:港籍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剖析

2015年7月26日,前海法院首批13名港籍陪审员宣誓就职。2016年4月21日,前海法院颁布实施《港籍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港籍陪审运行机制。

(一)选任条件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分为普通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担任普通陪审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等。担任专家陪审员的,还须具有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等现代服务业的从业经历或专业知识。选任的启动方式包括“引荐”与“自荐”,既可由相关部门推荐,也可以直接向前海法院申请。统计显示(参见表1—表3),首批港籍陪审员体现出年轻化、高学历化、专业化的特点,大部分有海外留学背景,是典型的“专家型陪审员”。

表1 首批港籍陪审员年龄统计表

表2 首批港籍陪审员学历统计表〔1〕“研究生”为香港学历教育之一类,既非硕士,也非博士。

表3 首批港籍陪审员专业特长统计表

(二)参审机制

1.参审范围

《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一)在深港两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六)涉及前海区域内产业发展和行业规范的;(七)涉及适用香港证据认定规则和适用香港法律的;等等。可以适用港籍陪审。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前海法院审结涉港案件219件,其中,港籍陪审案件17件21人次,陪审率7.7%,涵盖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商事领域。

2.参审方式

开庭时,主审法官向陪审员释明争议焦点、在案证据情况。法庭调查时,陪审员可以询问、调查案件事实。合议庭评议时,主审法官释明证明责任、证据审查规则等,陪审员可根据指引发表认定事实的结论,或者直接发表内心确认的事实。〔2〕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的重点内容之一。首批港籍陪审员大多能有效、准确地提问,能对专业问题释疑解惑。此外,前海法院鼓励港籍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港籍陪审员调解案件15件,调解率达53.3%,取得明显的纠纷化解成效。

二、问题梳理:港籍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的制度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选任:尚不具备代表性、广泛性

民主充分性、选任代表性是衡量选任妥当与否的标准,〔3〕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然而当前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模式尚难言具备代表性、广泛性。

1.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调查问卷表明,在深圳的港籍民众,有67.9%不知道有陪审员,只有37.7%知道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当中可能与对英美陪审团的认知混淆有关。由于罕有“自荐”,法院只好商请行业组织推荐。“推荐”容易演变成指定,又陷入只有“精英”的怪圈。

2.无大众型港籍陪审员

基于制度风险、案件质量的顾虑,首批港籍陪审员的条件被设置了较高门槛,均为专家陪审员。前海法院尚未建立起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港籍陪审员资源库”,使随机抽选趋于形式化。而某些参审意愿强烈的香港普通居民,却因为不符合条件被拒之门外。

(二)参审:非实质性裁判

参审机制是评价陪审制度成效的核心标准,其非实质化长期以来成为制度背后挥之不去的“阴影”,港籍陪审也未能完全例外。

1.参审范围小,参审率偏低

当前港籍陪审局限于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参审案件较少,参审率偏低,难以充分发挥港籍陪审制度的功能。究其原因,一是专家陪审成本过高;二专家陪审受限于特定专业类别案件;三是专家陪审员本职工作繁忙,参审意愿不强。

2.陪审员的裁判权处境尴尬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问题,不评议法律问题。〔4〕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人民陪审员逐步过渡到只审理案件事实问题。即便如此,陪审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也不大。调研发现,已结案(除去调解、撤诉)15个判决中,港籍陪审员发表不同意见的几乎为零。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事实审”与“法律审”不易区分。我国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参审制,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富有争议,尤其是民商事审判。〔5〕陈杭平:《论 “事实问题 ”与 “法律问题 ”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缠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常态,产生识别区分上的困难。(2)陪审员人数处于劣势。陪审员并不谙熟法律,容易对法官产生趋从心理,“少数派”的现状更会加剧这种心理。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绝大多数样本案件采取“2名法官+1名陪审员”的参审模式,也容易导致陪审员的意见被边缘化。(3)陪审员的司法责任不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陪审员是否受合议庭负责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调整?如果最终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应由承办法官承担,还是陪审员承担,抑或所有合议庭成员承担?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路径选择:港籍陪审制度的完善思路

针对港籍陪审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亟需从两个路径入手加以完善:

(一)完善选任机制

1.强化制度的公共宣传

制度产生生命力的前提是为公众知悉、关注。在宣传力度与广度上寻求突破,尤其是在新媒体上寻求新出路,比如微电影、微信、微博等渠道,鼓励在深港籍民众参与陪审员的遴选。

2.逐步放宽选任条件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25-70周岁的德国公民,只要没有智力障碍、未患有影响裁判的严重疾病,都有担任参审员的资格。在设置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时,宜尽可能使不同行业、年龄、性别的香港居民都有机会成为陪审员。

3.增加专业型港籍陪审员类型

可以尝试增加一类介于专家陪审员与普通陪审员之间的类型——专业型陪审员,推行兼顾大众与精英相结合的多元化陪审员组成模式。对涉及金融保险、融资租赁、现代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尽量安排专业型陪审员。

(二)改进参审机制

1.逐步拓宽参审案件类型

应逐步构建起“专家+专业+普通”港籍陪审员资源库,根据当事人意愿、行业性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港籍陪审,并随机抽选陪审员,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都有权选择其同类进行审判”〔6〕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2.建立问题列表制度

借鉴法国的问题列表制度、美国的指示制度经验,将不同案件类型作进一步区分并采用列表的方式陈列出来,陪审员“按图索骥”审理。比如,细化拆分案件事实,设计成一系列问题,由陪审员作出是否、有无的判断。

3.建立“大合议庭”参审模式

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试行大合议庭参审模式。比如,将参审案件分为三类:利益冲突大但不疑难复杂的;利益冲突大而且疑难复杂的;利益冲突特大而且特别疑难复杂的。相应地,分别适用“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3名法官+4名陪审员”、“3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的模式,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判。

4.明确参与事实审、调解、监督职责

陪审团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7〕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6页。港籍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并承担责任;港籍陪审员对香港的风俗、人情的认知更具体、透彻,可以设置涉港案件诉前调解环节,由其专职负责;港籍陪审员与内地公权力组织在人事、业务上无甚关联,其监督司法的可能与功能有待挖掘。

尽管各国的法治传统和运行模式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但自自然法学论献世以来,人们相信跨区域文化、凸显共同文明成果的准则客观存在着。〔8〕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基于我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复杂性,探讨多元陪审机制的建构亦具有特别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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