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
2018-10-21张凤英��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1期
关键词:国家
张凤英��
【中图分类号】 D9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1-0267-01
一、改革背景
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早发端于夏朝,为了实施监督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夏制定 “皋陶之刑”。周朝设立监察官员。秦始皇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公卿百官的奏章了解。二是派监御史监察。三是审查账目。四是通过举报。五是皇帝亲自巡视。汉承秦制,但是有所更新。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有重大变化,一是御史台独立,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由中央不定期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隋唐两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唐朝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谏官组织,建立了言谏制度。宋代的监察制度模仿唐朝。元代尤其重视监察御史,大幅度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而中华民国反贪制度建设是‘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政务院。1949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4 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 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6 年 12 月,我国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监察部。1987 年,十三大做出了以“党政分开”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撤销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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