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之探究
2018-10-21刘会娟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8年16期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同一客体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问题,加之相关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开放性规定,使之世界各国的保护模式呈现多种做法。本文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入手,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原因,在比较域外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提出质疑,并借此修法之际,提出应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模式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知识产权选择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长期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在《著作权法》中无法觅到它的踪迹。我国为暂时符合《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1],仅在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有所体现,该条约第六条对外国著作权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期限进行了规范[2]。以便那些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没有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对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样的保护模式,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概念界定;第二,给予外国著作权人以超国民待遇,不利于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发展,或者不符合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本文试图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出发,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的原因,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提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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