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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及其征收办法

2018-10-21谢淑昕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8年16期

摘要:当前大数据推动电子商务突破物理限制,网络销售正萌发新的发展态势,但我国未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做出明确规定,这将引起我国的税收流失的问题。C2C模式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给我国现行税法制度提出了挑战:C2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应该进行征税?如何合理征税?如何实现有效监管?为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寻求对个人网店征税的解决之道也变得刻不容缓。

关键词:C2C经营模式;可税性;政策建议

一、可税性的含义

如何准确定义可税性,学术界至今并没有形成确切的标准[1]。鉴于学术界中普遍由收益性和营利性出发对可税性进行定义,因此本文认为,可税性指的是某种对象是否在征税的范畴之内,并展开讨论。

二、C2C电子商务含义

电子商务是指的通过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及微电脑技术实现商品交换的交易活动。而C2C电子商务则是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多以个人与个人之间实现商品互换。[4]

三、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的理论分析

首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相同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同的税收义务,实现横向的税收公平性。线上线下的交易主体即使交易方式存在不同,但两者交易实质相同,在收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也理应平等。

其次,网络购物虽然市场规模体量大,资金往来频繁,但是税收收益相对微小。当前,我国财税制度处于改革阶段,以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为导向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实行征税,能够公共财政收入的增加,利于开拓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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