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关人视角下微信公众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
2018-10-21张樾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9期
张樾
摘要:本文以把关人理论为视角,对微信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侵权中所处的把关地位及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微信公众平台实际把关作用小,对公众号侵权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且应知的情况,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对侵权行为进行管理。
关键词:把关人;著作侵权;微信平台
在侵权行为中,把关人和责任主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用户处在网络虚拟性的保护膜中,侵权事件中难以对用户直接追责,所以权利人维权时往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并追责。本文将从把关人理论的视角,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一、微信公众订阅号文章的侵权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1]原创文章原则上由公众号运营者撰写,并经由微信平台审核后发表,文章在获取授权后可进行转载。实际上,不仅文章会被任意转载,甚至有公众号篡改标题、偷梁换柱进行“洗稿”。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原创者的利益,打击其创作热情,不利于微信公众平台长久运营。
2016年腾讯公司发布《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共收到针对微信公众帐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知识产权投诉占比达60%,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和产品本身使用者有着较高重叠度。[2]
在文章转发过程中,用户成为新把关人,决定信息是否流动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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