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行为的性质认定
2018-10-21高志勇
当代人(下半月) 2018年8期
高志勇
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救援行为的性质认定的解析,认定其为行政法律行为,并对其可诉性和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灭火救援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一、灭火救援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
(一)社会公益行为说
这种观点认为,消防灭火救援是一种社会公益救助行为,不管是民办的消防和公安消防都是承担了消防义务,且是面向社会的非盈利性组织,是公益事业的一种。而灭火救援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职权行为,不存在政策性和强制性。
灭火救援行为不能定义为社会公益性救助,灭火救援行为若认定为社会公益救助,就将灭火救援行动等同于无偿的捐款捐物等行为,纳入了道德性的范畴,失去了法律约束力,而在《消防法》中对灭火救援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且无论是“消防机构”或是“公安消防队”其实施的行为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而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消防主体如果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消防灭火救援职责,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将灭火救援行为定义为社会公益行为是不正确的。
(二)军事行动说
消防救援活动是武装部队所执行的军事任务,军事行为是武装力量执行军事任务的行为,因此是多样化军事任务的一种。消防救援行为属于国家救助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不是能够简单归结为军事行为,在军事术语中“军事行动”,是指“武装力量为实现某种政治、经济或军事意图而采取的举动” 军事行具有两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实施行动的主体以及救援行动的实施对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