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
2018-10-21苏宇
当代人(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研究
摘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学者们都从不同层次对被害人过错进行了研究。本文从敲诈勒索罪的角度探讨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纳入量刑考量范畴。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现状
在对100份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研究过程中,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裁判文书52份,被害人过错主要表述为有过错、有一定过错、存在过错、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部分裁判文书对被害人过错程度进行表述,有明显过错、重大过错、严重过错。
体现被害人过错的不当行为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盗窃被告人财物、被害人赌博作弊、被害人私自改变所租用林地用途、被害人毁坏财物等,主要集中体现在前三种类型。[1]
立法上,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尚未形成完整的量刑体系。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提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裁判文书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主要表述为酌情(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