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采矿排水水资源税费三阶段征收新机制的思考
2018-10-21柳长顺贾仰文曹国亮
中国水利 2018年18期
关键词:煤矿
柳长顺,贾仰文,曹国亮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38,北京)
目前,全国每年矿井水排放量超过80亿m3,利用量超过60亿m3,与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持平。管好用好矿井水是保护地下水、缓解能源基地水资源短缺的有效举措,也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内容,这些均要求基于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实施更具针对性的管制措施。矿山开发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井田开拓阶段、正常开采阶段与停产闭矿阶段。三个阶段都有排水,但排水的影响与破坏机理、程度不同。现行统计的矿井水规模主要指正常开采阶段排放的矿井水,征收水资源税费仅仅适用于此阶段,“一头 (井田开拓阶段)一尾(停产闭矿阶段)”成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盲区。从绿色发展高度与全生命周期视角,亟待建立采矿排水水资源税费分阶段征收新机制,切实保障宝贵的地下水资源。
一、井田开拓阶段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费
1.排水机理
井田开拓阶段主要工作是组织开展矿山基建,疏干含水层中地下水静储量。此阶段初期含水层处于自然饱和状态,随着含水层破坏面积的增大,矿井逐步发生顶板冒落,导水裂隙带导通含水层,含水层地下水渗入矿井,出现大量涌水。
以山西省娄烦A煤矿为例,原设计生产能力500万t/a,2009年7月1日开工建设,2013年12月31日开始联合试运转。A煤矿2014年产煤332万t,2015年1月开始停产,2016年11月2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煤矿相关生产要素信息进行了公告,标志着煤矿进入正常开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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