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二年律令·置后律》爵位继承问题探析

2018-10-20赵俊鹏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赵俊鹏

摘要:随着《张家山汉简》以及其他一些有关秦汉法律的宝贵文献考古资料的相继出土发掘,使汉朝的法律轮廓大体呈现于我们眼前,成果丰硕。但是,碍于年代久远和资料匮乏,对有关汉朝继承法律中的一些问题的研究难免存在臆测和笼统的缺陷。因此对《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爵位继承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则显得确有必要。

关键词:爵位继承;因疾而死之继承;“死事”之继承

一、爵位继承的内核

早在秦国商鞅时期就实行的“军功授爵制”必然使爵位的相关规定有着详细的规定,《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规定有: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简 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裊,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裊后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简 368)□□□□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 369)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汉朝的爵位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便是在“死战”者的继承方式。所谓“死事”《睡虎地秦墓竹简》: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整理小组指出:“死事,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既然分为“疾死”和“战死”两种不同的继承类型,自然其继承内容也就有着显著的变化。

(一)因疾而死的爵位继承

从以上简文中可以看出,在被继承人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下,除关内侯和彻候是“后子”平等继承之外,以下的皆为“降级继承”既除了关内侯和彻侯之外,被置为“爵后”者不能完全继承被继承人的爵位,但是,如何降级?降几级继承?从律文中来看并无规律,因为在“卿候”的继承中,《置后律》说道“卿候”后子为公乘。何为卿候?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言汉朝爵位并无独立的卿候一级,从《史记》、《汉书》、《后汉书》以及《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的《爵制》所谈到的:“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可以看出所谓卿候既是一种对下从左庶长上止步于大庶长列爵的概称,并非是单独存在的一级侯爵。故可知卿候就是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的总称,这也就是卿爵等级的代称,代表军功爵制中一个大的等级。所以“卿候”所降爵数为2-10级不等,而卿候一下则一律降2级继承,剩余的部分由被继承人的“它子男”按律分割,此从《傅律》的规定中就可见一斑: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裊;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简 359)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简 360)至于为何会出现“降级”幅度的不同,因牵涉太多政治文化因素本文暂不作探讨。

(二)“死事”而发生的爵位继承

在被继承人因公死亡时,继承人不仅可以平级继承爵位,而且继承范围也扩大了,在“后子”继承之外女儿、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祖父母等亲属也都成为了合法继承人,。如高帝时鲁侯奚涓无子,封母底为侯,即为此例,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有所记载:“鲁侯奚涓以舍人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军事。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七。笔者以为这或许是国家对因公死亡者的优待和抚恤,在汉朝立国伊始就确立了“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的意识形态,并“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正是出于对功臣的嘉奖方面的考虑,使列候能在国以永存的基础上爰及苗裔,并以此来稳定其统治基础。虽然在被继承人因公死亡的情况下,子男之外的其他亲属也被纳入爵位继承的范围,但爵位继承仍然是由嫡子为核心的子男继承,子男之外的亲属通常没有资格继承爵位,这是汉代爵位继承的一般情况。史籍中就有很多无子绝后的记载。到了后来,爵位继承的范围有所扩大,可以由孙子或同产子承袭爵位。

二、爵位继承的顺序

在《置后律》中不仅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继承问题,还对继承的顺序作了划分。□□□□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 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 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 371)《置后律》367—368简规定:“疾死置后”即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后依法确定其继承人。按律文,继承人按血缘亲等关系确定,亲子都是第一顺序,以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彻侯的继承順序为:嫡子—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以下各爵级则是:嫡子—下妻子、偏妻子。“按汉代制度,孺子、良人是列侯偏妻的名号,但孺子地位虽在良人之上,孺子之子和良人之子则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同样,关内侯等爵级的下妻之子和偏妻之子也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文中没有说二十等爵的最后两级上造和公士的继承,从上文中所总结的除彻候和关内侯的继承之外,其余列候皆为降2级继承,所以以此推子可治上造和公士“后子”自动成为庶人无疑。

综上所述,汉朝的爵位继承制度,虽然是封建王朝早期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十分复杂和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在爵位以血统为中心。嫡长子继承制是汉朝爵位继承的核心,嫡长子拥有巨大的继承优先权。承认“女儿为嗣”,认为女儿也属于父家血统,即便是在属于身份继承的爵位继承中,妇女也有相应的继承权利,但妇女继承权是附条件的和“有名无实”的。诚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对爵位继承的限制也体现着“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考量和“女子不沾爵”事实的遵循。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2] 范晔:《后汉书·刘平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

[3] 张家山汉墓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年版.

[4] 李昉等撰:《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 年版.

[5] 史凤仪:《中国古代家族与身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6] 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

[7] 杨树达:《春秋大义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8] 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中国史研究》1995 年第 5 期.

[9]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