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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2018-10-20蒋艺晨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自由市场强制性宏观调控

【摘 要】 在现代法治发展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本文主要从二者产生的背景、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功能作用这些方面比较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又通过二者之间的内部互动性得出其需要相互联合促进社会发展的联系性。进而指出,从当中的差异归结出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为社会更好的服务,同时又应当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重视其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关系才更有利于部门法之间的发展与协作。

【关键词】 自由市场;国家权力;宏观调控;强制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讨论

我们先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看,经济法中的普遍认知认为其作为一门独立的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到垄断阶段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垄断资本主义的恶性竞争盛行,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仅靠市场的调控难以克服所出现的危机,人们引进了“国家之手”进行市场的适度调控,希望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使得市场稳定,政府的介入削减了自由经济市场下产生的弊端。这是经济法产生的大致背景。行政法的产生目的是为了控制权力的扩张以维护民众和自由。在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8世纪的法国,已经建立了兼具有立法和司法两种行政职能的行政法院,说明行政法的产生背景是基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生,关于民主与集权的斗争要远比资本主义自由贸易产生的早,行政法比经济法雏形的产生大概早了一百多年。而且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自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基于资本主义市场的产生、发展而产生。行政法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追求民主自由,对国家权力体系形成应有的正规法律监督。因此二法产生的背景基础便有很大的不同。

二者的调整对象也有所不同。从经济法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部分:1.市场主体规制关系;2.市场秩序规制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其调整的对象都与经济有关,其中包括市场主体,也涉及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国家权力在其中充当维护市场经济,平衡市场的作用。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其为一种权力的从属关系。其主要调整内容为管理与服务、法制监督、救济、内部行政,虽然其也会涉及到经济内容,但其占比较小,主要突出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利用,国家权力在其中多为被调整、监督、利用的地位。

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经济法是一门公私兼具的法,其中既有政府的参与又不乏市场的作用,因此其以市场的角度出发既利用政府的“有形之手”也兼顾“市场的无形之手”。其根本还是要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的原则,改善市场秩序,因此其具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性质。而行政法多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具有强行法的色彩,强行法的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绝对为公法。这些性质使得其与经济法有很大的差异。

功能作用的差异性。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其以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解决民法、行政法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通过国家权力、宏观调控的方式解决在自由市场之下难以解决的市场问题,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实现市场的自由、稳定发展,总体来说是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法,是为了自由市场服务的法。行政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实施,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以促进国家的发展,它分为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分别从促进国家权力的使用和限制权力的不同方面去实现国家发展的目标,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交融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各部门法制定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因此明确其各自的分工固然重要,但同时应当注重其内部的互动性,只有将其形成相互协作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目前来说,部门法的划分也存在着其弊端性。固守的划分方式很容易忽视各部门法之间已经存在的交叉与融合,不利于各法的相互协作,使得各部门法之间相对封闭,信息流通度低。而且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不同学者的理解与理念也不尽相同,很容易使得划分具有绝对性和不科学性。同时,有时候为了划分出区别而区分不同法律部门会犯形而上学主义的错误,为了划分而划分会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被忽视,不能发挥各法律的最大有用性。因此,重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二者的协作与发展。

经济法是为弥补行政法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市场经济的不足而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也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由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得知国家的干预与宏观调控能力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要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实现,因此其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其在必要时候也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规范。

两者之间有类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分工的关系。从上述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是想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实现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通过对市场主体、秩序等的规制,为其限定实体法的规范从而达到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的。而行政法主要以行政程序為主,通过强制性规定达到其所要实现的目的。经济法当中对于实体行为的规范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权力进行行使,因此形成了此种分工关系(但这里讨论的仅仅是形式问题,不代表其真正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相互促进与作用。

从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其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从基本法理来说其渊源依据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基础方面二者具有很强的联系性。

三、总结

由上述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从哲学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利用矛盾的观点对立统一看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注意其中含有的普遍性规则以及二者各自所有的特殊性。在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中不能因为其出发目的的根本性相同而削弱其差异性,首先应树立经济法具有特殊性的理念,要想更好的发展经济法,要在其独立的基础上与其他各部门法,如行政法,相互协作,相互融合。认清经济法对于调整市场经济的独特且不可取代的作用,发挥其在市场经济领域当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运用行政法将其职能更好的发挥,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在法治的探寻道路当中,经济法应当主力于研究具有其独特性且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不可取代的作用,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才能保持独立性而减少被如民法、行政法等与其调整目的有相似性的部门法律所同化、吸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被更广泛的接受和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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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余建川.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唯物辩证法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作者简介】

蒋艺晨(1997.6—)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南昌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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