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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和《四书章句集注》对《大学》“格物致知”的不同解释

2018-10-19邹晓华

文教资料 2018年15期
关键词:孔颖达郑玄朱熹

邹晓华

摘 要: 《礼记正义》和《大学章句集注》对于《大学》中“格物致知”的注解不一样,后世诸家对此有很多分歧。原因是原典对此未加解释,也许还有缺文。郑玄和孔颖达就字训义,虽有语焉不详之感,但合疏家之旨;朱熹按照自己的理解阐释发挥并补阙文,有自己的创新和深见,但对于儒家经典而言,有无法维持其原貌的弊端。

关键词: 格物致知 朱熹 郑玄 孔颖达

《礼记正义》是由东汉郑玄作注、唐代孔颖达作疏的古代典籍,到宋代朱熹时,把其中的两篇《大学》和《中庸》与《论语》、《孟子》放在一起成为四书,并为四书做注,是为《四书章句集注》。到元皇庆二年(1313年)作为科考依据书,使朱注成为至圣经典。由于疏注者的学识和禀赋等方面的不同,因此朱注与《正义》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分歧,笔者单就二书对于《大学》篇中“格物致知”的解释略陈管见。

一、“格物致知”概念的释义分歧

格物致知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源于《礼记·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论述的“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一段。但《大学》文中只有此段提及“格物致知”,却未在其后做出任何解释,也未有任何先秦古籍使用过“格物”与“致知”两个词汇可供参照意涵。东汉郑玄最早为“格物致知”做出注解,然似未达意;《大学》后文是由“诚意”开始解释的,所以宋代的朱熹认为《大学》在释“格物致知”上有阙文。由于元朝中叶时朱熹的《四书集注》被指定为科举的官方教材,从明太祖开始更是独尊朱熹学说为《四书》的唯一官方思想权威,因此朱熹学说成为明清两代历时五百余年在科举应试上的官方观点,朱熹对“格物致知”的解释成为后世社会上的普遍流行观点。但后世对此依旧争论不休。

在《礼记正义》中,郑玄对“格物致知”的【注】是:事物之来发生,随人所知习性喜好。‘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此致或为至①。

孔颖达【疏】为:事物之来发生,随人所知习性喜好。“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学习,招致所知。格,来也。已有所知則能在于来物;若知善深则来善物,知恶深则来恶物。言善事随人行善而来应之,恶事随人行恶亦来应之。言善恶之来,缘人所好也。物格而后知至者,物既来则知其善恶所至。善事来则知其至于善,若恶事来则知其至于恶。既能知至,则行善不行恶也”②。

《尔雅》上释“格”为“至”,这也是《正义》和《集注》的根本分歧点。前者认为此“至”即“来”之意;而朱熹却认为是“极致”。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说:穷究事物道理,致使知性通达至极。“格,至也。物,犹事也。穷推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未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贯通,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③。“故致知之道,在乎即事观理,以格夫物。格者,极至之谓。如‘格于文祖‘之格,言穷之而至其极也”。

这三种解释都让人觉得有不尽然之处。“格物致知”之所以难于解释,使儒学界争论达千余年,首先难处是因为“格物致知”乃是《大学》八目的基础功夫,更是“诚意正心”的修持基础,涉及心性修为的根本基础,而超越了先秦儒家的思想深度,通于先秦道家之学。其次难处是因为“格物致知”的字义训诂难以适当,以致不能适切解释字义;因为缺乏相关《大学》作者意旨的文献,可供证明“格物致知”的正确意义,朱熹指出的有缺文一说,虽承二程之脉,但绝不是无的放矢,正因为缺文难以补缀,遂使以后诸儒往往各自随意发明而强行解释,所以成为儒学中的千古之谜。

二、郑玄、孔颖达和朱熹作注理念的不同分析

《礼记正义》对格物致知的训诂,显然是较为模糊的,“格”解释为“来”也缺乏典籍依据,即使《尔雅》中将“格”解释为“至”,也还是不确切。“物”,解释为有“善恶之别”的“物”,后世多家对此提出疑问和新解。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的解释,“穷究事物原理”,也是主观的说法,但他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上一段缺文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真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④这一段的补缺实是朱熹理学思想的呈现,并不一定符合原意。体现了郑玄、孔颖达与朱熹不同的注疏观,即究竟是“六经注我”,还是“我注六经”的问题。

郑玄在《诫子益恩书》中说,他致力于经学,是为了“述先圣之玄意,思整百家之不齐”。《后汉书》本传总结郑玄的经学成就说:“郑玄括囊大典,网罗众说,删裁繁芜,刊改漏失,(择善而从,)自是学者略知所归。”⑤这一评价是符合实际的。对于不易理解的先秦典籍的解释,郑玄曾说:“探意太过,得无诬乎!”就是批评他的弟子过度阐发的做法。孔颖达作《五经正义》,有说有证,层次清楚,为了说明注文,往往旁征博引古籍和前贤解说,体大思精,资料至为丰富。自从唐代将《五经正义》颁行天下后,迄至北宋数百年间,孔颖达平实详正的经论便成为后学诸儒奉行的正统理论,即使后代已重订《五经大全》,《五经正义》的观点也常常作为传统的说法被引证。后来作为《十三经注疏》中的主体内容刊刻不绝,其流行之广,影响之深,已远远超出了唐统治者统一经说以利科举考试的初衷,进而对整个中国经学的统一和规范工作做出了特殊贡献。

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书也无尽善尽美之作。尽管《五经正义》历经指正、复审、考校,但仍然难免小疵。前人常指责正义的失误有三:“曰彼此互异,曰曲徇注文,曰杂引谶纬。”⑥曲徇注文,指正义完全以注文之是非为是非,凡注文所言,必尽量反复为之疏通证明,有时甚至对错误的注解也不加驳证,反而曲为之说。这当然不合乎科学精神,但是疏家之义,本不破注,更不驳注,因此皇侃为《礼记》郑玄注作疏,时规郑失,孔颖达反而讥他“狐死不首其丘,叶落不归其本”⑦,失去疏家本旨,可见曲徇注文正合疏家规矩。即使他的解释未明,并未想当然地大加阐发,这就使弊端较为有限,不致误导后人。而且疏和注本就是以文本为依据和原典进行阐释,若加以发挥,甚而太过,与疏注之体不但相违背,即便从教学的启发和疏导上也是有失。

《四书章句集注》是朱熹倾毕生精力撰写修订而成,去世前三天仍在修改。而他的集注《四书》,则主要以他的哲学性的观点贯串,不唯为解释儒家经典,代圣贤立言的,他将经典为我所用,借以阐发自己对于经典和人生及天命的了解。先秦儒家典籍对于其他各家是兼收并蓄的,朱熹却独尊儒术,对于道家等理念摒弃之,即使在解释儒家经典时绕不过去的其他派别的理念,他也另辟蹊径地加以解释,当然是因为他的博学和智慧,但也不免有牵强的一面。《礼记》本是先秦论礼仪的书,自当有道家精神在里面,“格物致知”的目的是明白道家所谓的“道”,事有本有末的自然之理。朱熹绕过这一点,把此“道”谓之彼“道”,“一理”引申为“多理”,复杂了原典,但使他的“天理人欲”之说得以发挥和闡明,也是他学习和研究的一种方法,那就是开拓和创新。他的“格物致知”论虽然于文义上难以令后世之人信服,但在其理学建构和贯串四书的内在精神上却有独到之功。至于后世诸人对于“格物致知”的多种看法,朱熹实为始作俑者。经过朱熹的这番改造,《大学》一文的性质和本旨就被完全改变了,由通论礼义或与礼有关的学术思想,变成了与《论语》《孟子》《中庸》一致的“为学次第之书”,其宗旨在于“格物致知”、“即物穷理”,当然也许还有怎样达到天人合一的问题⑧。他的这种苦学精钻的精神当为后学所景仰,他大胆地质疑错简和阙简,敢于打破陈见,另辟新路作注,实是有着非凡的气魄。

三、结语

《礼记正义》和《四书章句集注》对“致知格物”的解释未必能达其意,后世诸人对他们的解释也有很多分歧。对于这个问题,现在的各种分析只是历史长河中的阶段性结论,并非定语。中国的儒家哲学如同中国文化一样,具有解释的连续性,这一点在朱熹的《四书集注》中表现得很清楚⑨。这应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允许大家在尊重字面意思的基础上,正确训诂,合理发挥。朱熹对“格物致知”的重视和理解,改变了《大学》本是讲“礼”之本——“明明德”和末——“治国平天下”的大意主旨,因而成为“程朱理学”认识论的发端,是涉及理学层面的问题。郭沫若在《文艺论集·王阳明礼赞》中说:“后人所研读的儒家经典不是经典本身,只是经典的疏注,”“儒家的精神、孔子的精神,透过后代注疏的凸凹镜后是已经歪变了的。”⑩如果疏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动经典中的文字和意蕴,颠倒行文,自加补充,那么谁还能保证后世之人能有幸一睹经典原貌呢?从尊重原著和启发后学而论,还是要提倡依据经典、不过度阐释的做法,也就是不可“探意太过”。如果有新的见解和造诣,就可以另著典籍,不必强经典之意而反就之。

注释:

①②[汉]郑玄,著.[唐]孔颖达,疏.礼记注疏·卷第六十[M].清阮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364,1366页.

③[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M].宋刻本,第300页.

④[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第300页.

⑤[南北朝]范晔.后汉书·卷三十五·张曹郑列传[M].百衲本景宋绍熙刻本,第472页.

⑥[清]皮锡瑞.经学历史[M].北京:中华书局,1959:201.

⑦[清]朱彝尊.经义考·卷一百四十·礼记[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⑨蒙培元.朱熹是怎样注释“四书”的——从方法的角度看[J].湖南社会科学,2007(5):19-26,26.

⑩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3[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288-301.

参考文献:

[1][汉]郑玄,著.[唐]孔颖达,疏.礼记注疏·卷第六十[M].清阮刻十三经注疏本.

[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M].宋刻本.

[3][南北朝]范晔.后汉书·卷三十五·张曹郑列传[M].百衲本景宋绍熙刻本.

[4][清]皮锡瑞.经学历史[M].北京:中华书局,1959.12.

[5][清]朱彝尊.经义考·卷一百四十·礼记[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任继愈.朱熹格物说的历史意义[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1).

[7]张立文.朱熹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9.

[8]蒙培元.朱熹是怎样注释“四书”的——从方法的角度看[J].湖南社会科学,2007(05).

[9]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3[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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