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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2018-10-19周标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情理法理冲突

周标

【摘 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和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稳定性、文义性等弊端,由此易导致与情理的冲突。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需要完善立法,提升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并结合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本文通过对法理与情理冲突表现和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了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建议,以期缓解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关键词】法理;情理;冲突;法治

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由来已久,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仅有助个案纠纷的解决,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1)历史上情理与法理之争

历史上的情理与法理之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与法家的“礼”、“法”之争。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孔子以中庸之道为其法学方法论,在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中,孔子认为法律的公正必须与人情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中,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严刑峻法,以法、术、势相结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人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家主张“法一旦颁行,就应当遵循不易,绝不受舆论、亲情等其他因素干涉。”②在推行法治的方式上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希望通过重刑来惩罚犯罪以达到威慑国民的目的,最终达到“法治”的效果。

(2)当今社会生活中法理与情理的碰撞

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多,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并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因为在街边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被巡查警方抓获。经鉴定,涉案的9只塑料枪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发射弹丸的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赵春华因此获刑三年。对此许多民众表示难以理解,按照这样的标准甚至连生活中许多小孩玩的玩具枪都可以达到这里的“枪支”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刻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不仅仅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安全感。

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一窥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滞后性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层结构也在发生剧烈的变革,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原有的法律因为其滞后性的特点已无法解决新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但是立法者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新的法律无法快速制定并实施,立法周期过长,导致社会生活中存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空白地带,社会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其次,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导致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的发展出现差异。各地区对立法的需求不一,思想观念差异,导致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不一,加剧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2)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以社会为基础,无法突破社会的发展而独立存在,因此受到各种社会环境和条件的限制。首先,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所追求的价值更多的是社会的秩序稳定。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确保统治秩序建立的工具,其所调整的只是人的行为,只是具体案件的的外在结果,无法解决具体案件发生的内在实质因素。同时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在解决争议时虽然直接有效,但是却简单粗暴。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这样的刚性手段往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其次,法律具有文义性,需要文字和语言来表达,但是语言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在表述法律时容易产生歧义。而且在法律表述中专业法律语言与社會生活中的日常用语往往存在差异,这使得普通人在使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时常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由此,不仅加剧了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也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最后,与道德、宗教等其他手段相比,法律最晚产生,调整范围最小,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外空间,法律无法调整也不便调整,这就需要发挥其他调整手段的作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其他调整社会的手段也在影响和干预法律。如道德既有助于人们守法,但某些时候又促使人们违法,又如社会实践中舆论对司法的干预等等。

(3)“徒法不能以自行”③

法律依靠人来实施,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素养的高低直影响到情理与法律冲突的产生。一方面司法、执法过程中司法者、执法者法律素养或者道德修养的缺失极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使得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的差异使得冲突更加激烈,同时加剧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厌讼”心理。

三、平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矛盾的对策

(1)提高立法技术,完善立法机制

首先在制定立法计划前应当对立法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预测,对于不合理的立法计划要及时更改或者取消,进而减少“恶法”的出现。同时发挥我国多层次立法机制的优势,对于暂无法律调整的领域可以先行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调整,弥补法律制定周期过长的缺陷。其次可以将我国优良的传统道德纳入到法律当中,增加法律的温度。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④,正是法律与道德结合的典例,也由此也可以看出法理与情理并非不可调和。再则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结合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和需求量身立法,在适当的地方做合理的变通。最后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法律,同时发挥最案例指导的优势,使群众能够更直观明白的了解法律的运行。同时规范法律的退出机制,对于已经不在适用的法律要及时废除并公告。

(2)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推进人民陪审员更多的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员更多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部分,使人民陪审员的感性认知与审判员理性的法律思维相结合,弥补审判员因法律思维的束缚带来的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僵化弊端。

(3)全面提升全民法律素养

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关键在于提升执法者的素养。这就要求我们要提高执法者的选拔标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扩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选拔专业的法律人来执法。同时完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全面推行等级制度并与待遇挂钩,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能够把精力更多的放到具体案件中去,而不是职位的晋升,减少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要注重对司法者、执法者道德素养的考核和培养,防止其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在法治教育方面建设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的交流机制,并鼓励高校学生参与到基层普法活动中去。同时将法律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在中小学开设普法课程,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

(4)发挥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处了法律还存在许多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宗教等等。其中笔者认为最具特色的就是彝族的“德古”调解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规范运用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来弥补法律的不足。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纠纷还能节约司法成本,便利当事人,利于矛盾化解在基层,从而减少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四、结语

总之,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总是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而存在的,两者间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去化解。我们能做的只有尽量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去缓解两者之间冲突,由此减少给法律适用和个案正义造成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 《论语·子路》

② 马小红,姜小敏.中国法律思想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0:59.

③ 《孟子·离娄上》

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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