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保护新规对征信行业的影响
2018-10-18刘佳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影响
刘佳
摘 要:即将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1995年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境外的企业,开创性地引入了数据被遗忘权/可携带权、数据保护官等。这项新规的实施,对于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处理数据的合法性以及既有征信业务模式带来影响。我国应尽快建立系统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结合互联网征信趋势设计信息保护条款,同时要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信用信息应用的平衡。
关键词:欧盟;数据保护;征信;影响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20-0194-03
两年前欧洲议会投票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以下简称“新規”)于今年5月25日生效。新规的出台对征信行业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欧盟出台数据保护新法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欧盟数据保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通过,制定了成员国立法保护个人数据的最低标准。随后,在2002和2009年发布《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欧洲Cookie指令》等数据保护修正指令,但这些修正内容仍是基于95指令的基本框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用户数据控制需求的变化,这些传统数据保护框架亟待重大更新。为适应新形势,2012年1月25日,欧洲议会公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最终于2016年4月正式投票表决通过。
(一)顺应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新趋势
95指令制定之初,使用互联网的人数不多,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仅限定于用户名、地址及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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