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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责任赔偿认定

2018-10-17李先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摘 要 公证制度是一种用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降低权利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表征社会诚信的关键指标。在我国,公证制度起步晚,直至2006年颁布的《公证法》,为公证责任的界定与赔偿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公证制度渐显出一些弊端,《公证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不适应我国国情,公证法律责任成为公证实践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关键词 公证 法律责任 赔偿

作者简介:李先加,青海省共和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15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我国公证工作取得巨大的进步和成就,“公证”在社会的作用和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随着市场因诚信问题产生的利益纠纷,引起学术界对公证制度研究的重视,包括管理模式、人员组织、办理流程等程序,同时开始掀起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其中2006年颁布的《公证法》,更是有效的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公证机构和人员由于自身过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过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因为该法律对于赔偿责任认定的说法较为模糊不清,导致学术界一直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的理论依据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是频频发生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如此以往,公证事业在社会公众中会逐渐丧失诚信,公民对公证机构所依托的“公正”产生质疑,公信力将丧失进而影响公证制度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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