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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送达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8-10-16张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公证

摘 要 当前,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过程中,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试点工作已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成效,其中,公证参与诉讼与执行案件的送达,既能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由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参与送达有相关的规定,本文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选择、送达文书范围、送达结果的确认等问题予以分析探讨。

关键词 公证 公证制度 司法送达

作者简介:张涛,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76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更是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等人民法院的辅助事务,本质而言,是公证人与法官共同作为法律职业人并肩协作,不懈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使公证和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叠加效益,形成更好的社会效应,合力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在新时代司法背景下,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契合了公证与司法内在的本质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意义和作用

“送达难”、“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诟病”之一,司法文书的送达成功与否,影响到诉讼案件的如期审理、法律文书的及时生效以及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由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不到位,引发当事人提异议的情形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审判员专职从事审判业务,审判辅助业务需要有更专业、更高效的团队来协作完成。人民法院在人员编制方面的限制,案多人少成为司法送达业务开展的瓶颈。

公证机构承担司法送达业务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情,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合理的建议,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送达事务;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作为公益性质单位代表着国家行使证明職能,因次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同时,公证机构还具中立性,这就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以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立场,公道的寻求正义的价值。

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将有效分担人民法院的审判辅助业务,让审判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实践中,既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促进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推动解决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与高效运用,从而有效推动公证机构持续的改革、创新、发展。

二、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法律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此外,《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对公证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均没有设定公证参与送达这一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十一条规定,要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中规定,公证机构受人民法院委托,可以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上述最高院和司法部的规定,是开展公证参与司法送达法律服务的基础和渊源。

三、公证机构以何种身份参与司法送达

诉讼实践中,找不到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拒不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无法完成送达行为或者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成,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公证机构介入司法送达,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做法,一是以保全证据的方式,即法律文书送达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完成,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仅对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予以固定,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二是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三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以人民法院受托人的名义,完成人民法院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是基于公证法规定的保全证据公证,虽然能起到证明送达过程的作用,但达不到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第二种方式,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以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送达,有违法嫌疑,应当予以禁止;第三种方式,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以人民法院受托人的身份送达,最大程度的切合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政策目标,既能体现公证分担非诉讼、非执行法律服务职能,又能为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助推器。笔者认为,公证机构采用第三种方式参与司法送达,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四、公证参与司法送达需要注意的问题

1.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送达的文书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等;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送达方式的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转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公证机构根据案件的不同,可以灵活选择送达方式。以一审民事案件为例,公证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送达,首先要整理、搜集、确认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如果案件各方有代理人,可以一并收集原告代理人的相关送达信息;其次,在送达过程中,可以优先使用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便捷方式,如果送达不能,可以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过程可以选择拍照、录像等辅助措施;案件当事人在辖区以外的,可以委托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3.送达结果的确认。鉴于送达方式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送达结果的确认可以多措并举。比如,采用电话、电子邮件、邮寄送达方式的,需要将通話记录录音,并记录号电话通知的拨打号码、拨打时间;电子邮件发送的,需要将发送邮箱地址、发送时间记录存档,发送页面截屏存档;邮寄送达的,需要索取签收回执。如前述方式送达不能,立即转一般送达,一般送达,需要当面交由当事人签收或他人代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送达过程可以辅助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固定。对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民诉法规定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五、当前公证参与司法送达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困境一:公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样存在,无法将专职人员分流到与法院的对接工作中。

对策:当前应当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进行试点,试点公证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公证人员开展“公证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与作用”大讨论,使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到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重大意义,公证机构努力克服自身困难,抽调专门人员或者有针对性的招募专业人员进驻法院,尽快搭建对接平台,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升。

困境二:公证队伍存在整体水平还不够高的现实难题,不能满足对接工作的严格要求。

对策:公证机构应当选派司法素质能力高、可塑性较强的公证人员作为专职对接人选,人民法院和公证协会尽快联合开展专职司法送达人员培训工作,邀请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实务经验的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到实践基础较好的地方进行跟班学习,通过强化学习和实践锻炼,让专职送达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要求,提高工作能力水平,迅速适应司法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需要。

困境三:因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的顾虑,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缺乏开展对接工作的动力和热情。

对策:在考虑公证机构的运营成本的同时,必须消除公证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起合理的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体系,激发公正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公证人员能够积极参与到对接工作中来。当前,对于大多数服务能力“较弱”的公证机构,首先就得考虑到公证付费问题,因为其没有经济实力基础,开展工作没有经费,寸步难移。无论是采取市场化运作还是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都得给公证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一个恰当的经济支持。

困境四: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对接工作的高效运转得不到保障。

对策:为促进对接工作的有效运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公证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沟通机制,由一方牵头,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公证中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协调解决司法送达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方应当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定期互通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司法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六、实践中待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由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没有关于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规定,开展业务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两个意见和通知,实践中缺乏规范有效的指引。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颁布关于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司法解释或者与司法部联合行文,就送达文书的范围、送达方式的选择、送达结果的确认等予以规范,确保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效力。

2.解决送达所产生的费用。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工作,需要有相应的人力和物力予以支持。实践中,送达的交通工具、通信费用、邮寄费用等都是实实在在产生的。对于送达业务量较小的,公证机构尚可采用免费的方式服务,对于送达业务数量多的,公证机构无力承担所需的费用。笔者建议,可由人民法院就司法送达业务向财政部门申请,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由财政资金或者政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解决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的后顾之忧。

3.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法律文书、执行信息等流程均是通过信息化来完成。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应当健全和完善信息化流程,法院完成立案的案件信息及时传递到需要送达的环节,送达流程的启动、动态、结果能在法院案件信息流程中及时提示和标注等等,需要搭建一个互相融合的平台共同利用,需要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进一步的投入。

司法辅助的初衷在于法院司法资源与任务的矛盾,但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多数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并不多,“人力密集型”的司法辅助方式无论从公证处生存压力、价值提升、专业化建设,还是从信息化发展以及司法分工的发展趋势看,都难以适应。参与司法辅助如果作为公证业务定位、转型的方向或重要选择之一,应该最大限度排除公证机构规模、人数以及是否具有专门机构等限制,而是基于公证本身。为此,公证行业应该结合信息化建设,努力探索一条能够适用于大多数公证机构的道路。经验的价值首先应在于具有普适性、可复制性和可操作性,然后才可能具有自洽性,并形成迭代效应。一是提升工作效率。专门建设一套司法送达管理系统,实现卷宗分配、当事人信息、送达进展、送达结果等信息化管理,在确保卷宗安全、科学管理的同时,实现工作效率的大大提高。二是创新送达模式。与有关部门如国家信息中心、快递公司等合作搭建电子数据平台,探索集约化送达、远程化见证、大数据保管等新业务模式,实现全程送达轨迹监测、送达现场远程实时见证、实时数据传输,推动社会解决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依托公证助力司法,利用司法保障公证。公证参与司法送达等司法辅助工作,既拓展了公证服务领域,又缓解了人民法院 “案多人少”的压力,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通过发挥法院及公证机构各自的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公证参与司法送达,即使一项使命,也是一项挑战。公证机构应当俯下身来,积极探索、努力推进、总结经验,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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