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

2018-10-16郭文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摘 要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是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避免羁押带来的交叉感染、标签作用等功能,主要与爱心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开展公益服务、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等内容。目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主要存在着法律保障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对策主要是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完善社会观护运行机制和实现平等保护。

关键词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观护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郭文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2015级双培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40

一、问题的缘起

观护,原意为观察、监督和保护,起源于拉丁语 probare,译自英文 probation。 19世纪中叶运用于刑罚执行方面,作为改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核道德品行、给予更生自新的试验期间,并且取代单一的监禁制度 。在多个法域中,观护作为广义诠释。其中,《大英百科全书》从观护的前提、被观护者的资格、观护人的素质、观护的期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诠释观护的多层含义 。美国犯罪矫治协会将“观护”定义为“观护是一种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如视为一种判决,即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罪犯在预定的期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社区,但需受观护人监督而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的目的;如视为一种组织,即指负责观护的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的特殊服务;如视为一种过程,则是指法院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及审理后的社区生活辅导。” 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自由社会进行观护,以替代羁押和监禁的传统矫治模式,已经成为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也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主要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受到人道主义、科学主义、福利主义的影响,性质属于非刑罚替代措施。根据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实践需求,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法理依据、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法理基础

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的深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念不断发展进步。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具体地说,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涵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年龄小,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少,是非判断能力弱,身心发展不平衡,理智不能控制情感,而好奇心又过分强烈,在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刺激下,或者受不良朋友的引诱、煽动,容易走向犯罪的歧途。因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采取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使未成年人与不良环境隔离,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走向正途。

2.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需要。未成年人因出生的家庭背景不同、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不同、后天所受的教养不同等原因,成长历程则千差万别。调查发现,出生于贫困的家庭、破碎的家庭、犯罪的家庭、教养不良的家庭的未成年人,容易因家庭抚养的缺失、家庭监护的缺失、不良环境的浸染而处于犯罪的边缘。因此,对此类有犯罪危险倾向的未成年人,要予以特殊保护。

3.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要。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应当依法处置。但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恶性不深,良知未泯,人身危险性小,基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量以非监禁性处分为处遇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观护帮教,可以有效避免其在羁押场所的“交叉感染”,有利于行为矫正和心理干预,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三、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模式和内容

(一)社会观护的模式

在我国,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对社会观护制度进行不同层次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观护工作经验,形成了不同的工作模式。调研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主要有四种模式:

1.与爱心企业建立观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选择作为观护基地的企业要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生活设施完善,能够顺利开展观护帮教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除了帮教组、企业负责人外,企业的其他员工并不知道被观护人的犯罪情况,因此在观护基地也就不会产生歧视或者隔阂。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学习有利于被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顺利回归社会。在一些地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与企业建立特殊的观护帮教基地,具有生活、工作、帮教、监管、考察和技能培训等功能,专门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观护帮教的条件,将他们纳入社会观护体系,帮助他们获得习得劳动技能的机会,以便顺利地融入社会。个案调查印证了这一点,在社会观护基地中接受观护帮教的小A说“在这里有宿舍,生活方便;有专门的师傅,教我学习修车技术。我的情况除企业老板和老师知道外其他人都不知道。在这里,我有家的感觉。”

2.与学校、社会福利院等合作建立观护帮教基地。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与学校、社会福利院或者社工组织等合作建立观护帮教基地,选择作为观护基地的学校一般是涉罪未成年人原来所在的学校或者是转学的学校,老师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学校具有良好的观护帮教条件。选择作为观护基地的学校要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生活设施完善,能够顺利开展观护帮教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除了帮教组、帮教老师外,其他老师和同学并不知道被观护人的犯罪情况,因此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再社会化。

3.与社工组织、青少年发展中心等机构合作建立观护帮教基地。在此类基地中,观护帮教的专业性比较强,心理咨询师、青少年事务社工利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帮教。青少年事务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方法,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适宜的观护方案,整合社区的资源,在社区的环境中修复社会关系,矫正偏差行为。

(二)社会观护的内容

社会观护不仅是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工作场所和社会资源,更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以达到矫正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体地说,社会观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教育保护。社会观护人员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社会调查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社会观护工作计划,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教育,着重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通过文化知识教育和规则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2.心理矫正。社会观护人员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手段,通过言语沟通、问题疏导等形式,矫正认知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效缓解反社会情绪。

3.行为矫正。社会观护人员通过持续的、生活化的行为养成教育,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塑造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开展丰富多彩的团体活动,以集体形式开展相关社会公益服务;在法治宣传日、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参与义务宣传服务活动,提高素养;积极参与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劳动,在公益活动中实现行为矫正的目的。

4.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涉罪未成年人可以获取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能够就业创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如果在教育矫治中忽略职业技术教育,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即使在主观上有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但因身无一技之长,无法自食其力,在生存压力下往往会重蹈覆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依托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劳动技能的培训机会和工作实习岗位。

四、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观护基地的建立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观护帮教措施规范性、专业性不足,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存在着社会支持体系、社会资源整合等问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关统一立法

在我国,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尚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的试点和探索也出现了模式不一致、职能定位不同、机构设置差异、人员配备标准不同等情况。有关社会观护的地方立法也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规范性文件而仅有合作协议。

(二)社会观护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1.缺乏统一的社会观护基地标准。从实践探索的情况来看,各地开展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各具特色,各地观护机构的建设及具体运行情况存在着差异,具体相关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观护制度安排,没有统一的观护基地筛选标准,没有统一的观护机构。这一情况制约着观护机构建设的发展,也影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严重影响社会观护体系的运行效果。

2.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从实际情况看,作为社会观护基地的爱心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是社会观护工作的实际执行机构,社会观护工作在人力、物力上需要较大的投入,因此这些社会观护基地需要有力的社会支持。但是目前缺乏社会支持系统,导致部分观护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社会观护工作的社会效果。

3.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我国,社会观护制度具有司法保护、教育保护等属性,其运行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统一,但是从社会观护工作的实际运作情况分析,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致使社会观护制度的司法保护功能彰显不足。

五、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观护法,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国家制定未成年人观护法,明确建立统一的观护机构,或者专门设立观护部门,履行未成年人的观护职能,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基于法律规定开展社会观护制度,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责定位将会更为明确,无需投入较多精力自行寻找观护基地资源。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观护人的条件,观护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社会阅历与必要的文化素质,富有爱心、责任心,掌握心理学、犯罪学、刑法等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观护机构可以与现有的社区矫正的部门合作,整合资源,形成统一、全面的观护帮教体系。完善与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相配套的程序设计,包括决定程序、审批程序、交付观护程序、解除观护程序以及撤销观护程序。

(二)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会观护体系的运行

借鉴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经验,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专门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和指导社会观护工作,对社会观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构建社会观护的社会支持系统,对作为社会观护基地的爱心企业予以税收减免;构建社会观护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社会观护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发挥社会合力优势;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有效监督社会观护组织的运行,科学评估观护方案的可行性、观护措施的合理性,确保社会观护工作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注释:

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變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286 -287页.

陈阳明.观护制度的意义.刑事法杂志.1972(6).

王雪梅.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 ,6 (3).

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66页.

猜你喜欢

犯罪预防
学校生态下的青少年道德教育与犯罪预防研究
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预防进路——以新型政商关系为视角
犯罪预防模式研究
情境犯罪预防本土化研究进程及展望
女大学生失踪事件背后的法律思考
大数据时代的犯罪预防问题辨析
PPP项目常见犯罪预防
找寻犯罪根源
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偶然防卫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