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城市内涝相关的排水和排涝设计暴雨标准异同探讨
2018-10-12尧俊辉钟艳亭周柏艳余敏琳
智能城市 2018年17期
尧俊辉 钟艳亭 周柏艳 余敏琳
南昌市水文局,江西南昌 330038
城市内涝是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1]。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城区道路、小区内积水严重,而河道内湖的排涝泵站运行时间较短无涝可排的现象,也会有城市道路等无积水,但城市内湖、河道等水系出现涝水的情况,这就是排水与排涝设计衔接的问题。
市政排水和水利排涝均与洪水流量直接相关,制定标准时本应以设计洪水流量出现可能性的大小为依据,但由于排水和排涝涉及面积较小,一般无流量资料可直接利用,故间接由暴雨推求洪水以满足设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洪水流量出现可能性的大小就体现在短历时暴雨出现可能性的大小。在通常只考虑常态的产流和汇流,并期望暴雨发生的可能性和相应洪水发生可能性一样的前提下,把暴雨发生的可能性来衡量排涝与排水标准的指标是相适的。概率是表征事件出现的可能性的定量指标,而在业界,相关主体往往会把直观指标重现期对事件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表述。所以当前用设计暴雨重现期作为排涝与排水标准,是科学合理而又习惯的做法。
在水利系统与市政系统内部,暴雨统计取样有所不同,前者多用年最大值法,后者则是年多个样法。也正因为如此,通过统计计算之后得到的重现期有一定区别(本文用T1、T2分别代表市政和水利系统的重现期),二者的不一致带来了一些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因此业界一直在探讨二者的衔接问题,也取得许多研究成果[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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