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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和尚做P2P,爆雷了

2018-10-11

南都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御史长生寺院

宋朝有不少寺院是当时非常活跃的P2P贷款平台,陆游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这长生库,便是寺院设立的放贷机构。许多宋朝人在急需用钱时,往往都会向寺院的长生库借贷。

话说宋神宗元丰年间,开封府下辖的祥符县知县孙纯,被提拔为梓州路(今川北)提举常平官,要到川北赴任,路途遥远,需要一笔盘缠,孙纯可能手头没什么钱,便找大相国寺的住持行亲借钱。

孙纯与行亲是旧相识。原来,行亲出家之前,当过孙纯的管家,替孙家“主治田产”。后来不知为何,行亲出家当了和尚,并成为大相国寺的住持。

故人前来贷款,行亲当然不敢袖手旁观,置之不理。不过大相国寺大概未设长生库,没有从事P2P业务,因此,行亲便从寺里的“常住钱”中拿出100贯,借给了孙纯。

但行亲擅取“常住錢”一事,给大相国寺的僧人宗梵发觉了。宗梵便跑到开封府举报:“行亲辄持百千出,疑有奸。”意思是说,行亲擅自带了100贯“常住钱”出寺,很可能是侵吞寺款。

当时的开封府知府叫做苏颂。接到宗梵的诉状后,苏颂一问,发现原来是寺院住持借钱给了老朋友,认为此属民间借贷,你情我愿,没什么不妥,便驳回宗梵的诉状:“宗梵告非干己事,不当治。钱隶常住,非官给,无貣贷法。”苏颂驳回诉状的理由有二:第一,寺庙的“常住钱”并非政府公款,住持有自由支配之权,行亲用它放贷,官府不必干预;第二,宗梵所告之事,与己无关,不具备诉权。

苏颂还以宗梵无事生非、诬告住持为由,将宗梵打了一顿板子,打发回大相国寺。此时,孙纯已听说了宗梵跑到衙门检控一事,也赶紧将100贯钱还给了行亲。

这事儿本来就这么过去了,谁知事情被御史舒亶得悉——宋朝的御史官,就是专门跟行政官过不去的。舒亶一看苏颂的裁决,很不对劲啊。所以很快就对苏颂提起弹劾,称苏颂司法不公,包庇孙纯与行亲。

苏颂的裁决是不是有问题,要看怎么定性寺院的“常住钱”。按苏颂的意见,寺院“常住钱”不是官款,用于放贷并不违法。但事实上,宋代寺院的“常住钱”,很大一部分就来自政府拨款。换言之,“常住钱”属于公款,而不是寺院住持的私房钱。

那么寺院住持可不可以将“常住钱”用于放贷呢?我们不妨再来看看金代《西厢记诸宫调》的一个细节:张生为给崔莺莺送定情信物,找寺僧法聪借钱,法聪说:“常住钱不敢私贷。贫僧积下几文起坐,尽数分付足下,勿以寡见阻。”可知在宋代,寺院“常住钱”是不允许“私贷”的。大相国寺住持行亲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之罪。孙纯私自借用公款,也触犯了法律。

如此看来,苏颂的裁决确实是大有问题的。弹劾他的御史官还指控说:听闻孙纯是苏颂的姻亲,又听闻开封府接到宗梵的举报后,立即便有人告知孙纯,让孙纯赶紧将借款还给行亲。宋神宗一听,大怒:“辇毂之下,近臣敢以情势挠法,审如此,则不可不治。”

于是,朝廷委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官吕孝廉、韩晋卿,在同文馆成立一个临时法庭,彻查此事。北宋京师的同文馆,原为接待高丽使团的馆舍,因房屋宽敞,又常闲置,经常被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借用来作为审案之所。这时候,苏颂也“自请罢职”,请辞开封府知府之职,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同文馆临时法庭发现御史官的指控基本属实:孙纯原为苏颂“女婿堂妹之子”;开封府判官徐大方、推官许彦先曾密谕孙纯偿还行亲贷款。因此,主审法官吕孝廉与韩晋卿裁定苏颂“坐失出杖罪”,即存在轻纵犯罪行为的过失。

但御史舒亶又提出抗诉,认为孙纯与苏颂“实为近亲,不可以失论”,苏颂的行为,可不是“失出人罪”,而是更为严重的“故出人罪”。

最后,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裁定:孙纯行亲的借贷关系为非法,“貣贷之人各合有罪”;前开封府知府苏颂在审理宗梵告行亲一案时“故出人罪”。

涉案诸人也全部受到处分:苏颂降官阶,徒知濠州(今安徽凤阳);孙纯“夺一官,并勒停”,降一级官阶,并且停职,提举常平官显然是当不成了;徐大方、许彦先“冲替”,一并降职;韩晋卿、吕孝廉也“坐理断不当,各罚铜二十斤”。

大相国寺住持行亲由于不是官员身份,史料没记载对他的处分,但根据宋代“貣贷之人各合有罪”的法律规定,他触犯了杖罪,将受到杖刑。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僧人生活可以世俗化,但沙门必须遵守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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