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的建设性功能※
2018-10-11李明辉
现代经济探讨 2018年10期
李明辉
内容提要:在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政府审计既要发挥监督作用,也应发挥积极的建设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是提高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在目前,适度发挥审计的建设功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此,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沟通方式等方面加以变革。
尽管政府审计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与评价制度而存在的,但其完整的功能不仅包括查错纠偏,还包括对公共管理实践乃至相关治理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相关制度的设计者、研究者还是审计实务工作者,对政府审计功能的理解均较多地偏重于监督。片面强调审计的监督功能而忽视其建设功能,不仅降低了审计的价值,而且会阻碍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阻碍审计监督功能的发挥。在国家治理和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各方面对政府审计建设性功能的要求将愈加突出,这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审计的建设作用。本文拟就政府审计的建设性功能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 政府审计建设性功能的含义
所谓政府审计的建设性功能,是指政府审计在促进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优化流程,以提高相关活动的合规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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